尊敬的范松如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征信的建议》已收悉,对提案指出的问题和建议,我委高度重视,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落实了专人办理。现将我市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征信建设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阶段工作进展
(一)基础设施不断夯实。为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我委于2018年底正式开启了眉山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平台于2021年5月通过最终验收建成投运。眉山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眉山市政务云平台和眉山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按照“两网一库+N应用”的建设思路和技术架构来进行建设。该平台充分利用我市各部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资源,逐步实现对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的汇集和依法公开,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条块结合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及应用的安全平台。
(二)数据归集初现成效。目前,各县(区)、各市级部门(单位)按照《眉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要求,通过平台上传相关信用数据。《目录》包括各县(区)及37家市级部门(单位)共436项公共信用信息。现阶段平台已归集各县(区)、34个市级部门(单位)及省上回流数据共8170.6万条信用数据,涵盖法人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然人这三类信用主体。
我委在正式开启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前到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市级部门(单位),了解各行业、各领域对全市信用平台功能建设的需求和建议,并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反馈调整该平台的建设规划。目前,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虽然满足将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纳入平台进行管理的硬性条件,但因前期相关部门未提出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征信的需求,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目前尚未开发相关功能应用,暂未开展此项工作。
二、工作推进存在的困难
(一)缺乏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征信建设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经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录用合同未到的职工就业的企业以及劳动合同未满随意辞职的职工列入不诚信的企业和个人暂无相关法律法规可依,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均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且相关政策的制定均应由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制定,市、县级无政策制定权限,相关工作的推进受阻。
(二)缺乏职工辞职的界定依据。职工辞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释义,但随意辞职行为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定义,也无法鉴定“随意”的情形。
(三)缺乏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相关数据信息。目前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相关数据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未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我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未向有关部门归集到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相关信息,且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目前已不需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各企业自行保管,存在数量多、全量归集难度大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经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相关单位拟在企业推广电子合同,但该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无法满足将企业职工劳动合同进行统一管理的条件。下一步,在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前提下,若主管部门向我委提出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征信建设工作相关需求和工作规划,我委将积极配合该项工作的推进,不断夯实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不断优化平台功能,为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统一进行管理提供载体,助推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征信建设工作的开展。
最后,再次感谢范松如委员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心,您提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征信建设的建议指明了我市在下一步工作部署中需要谋划的方向,具有前瞻性和重大意义。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