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洁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第118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中已收录了大量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品牌等信息,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机关在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审核时应把握的原则是对企业名称是否近似不予审查,仅对名称构成是否规范、字号使用是否适宜进行判断,对相近名称可能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对正在申请的企业名称,若出现名称高度近似,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登记机关可建议企业更换名称。
(三)我市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全国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依法登记企业名称,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全国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对驰名商标、知名企业进行保护。
二、企业字号名称使用管理
(一)对于知名品牌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企业又将其作为商标或店招使用,为避免侵权,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时在店招上要正确使用核定的企业名称或字号,应合理使用简化名称,在字号未注册成自己商标时,不允许突出使用字号,避免因此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注册商标的应正确使用。其次在店招、招贴、店内装潢、广告等处介绍经营特色时应客观描述,不做商标性使用,不突出使用特色之处。同时,不要去模仿知名企业的装潢,避免侵犯该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或造成不当竞争。
(二)我局制定有《眉山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按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知名企业的争议处理。对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企业名称,根据企业使用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来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我局紧紧围绕川渝第一批、第二批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名录(共计500件商标、专利、地标),对优质地理标志、重点高价值专利、重点商标品牌,进行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和协同处理。开展重点商标、专利风险预警,对商标国内抢注、国际抢注、到期续展等实行知识产权预警,今年向230企业316件商标、专利发送短信,指导应对抢注意见104件,提起异议3件,注册申请47件。
三、地理标志保护
截止2022年8月,眉山市拥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0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1件,农产品地理标志5件,申请阶段地理标志4件。近年来,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地理标志的发展,以“发展一件地标,做强一个产业,富裕一方百姓,树立一种文化”为工作思路,以地理人文传承为引,讲好地标故事;以区域品牌建设为纲,做强做优产业;以地标产品品质为魂,严守质量信誉;以宽严结合监管为盾,筑牢保护防线。全市地理标志产业已达330多亿元,建成全国最大的泡菜、平面竹编、晚熟柑桔生产基地。东坡泡菜、青神竹编、丹棱桔橙成功上榜中国地理标志区域品牌价值百强榜,2021年东坡泡菜入围“四川十大美食地标”、东坡肘子入围“四川十大美食地标提名”。眉山地理标志特色产业的发展,有力促进了乡村振兴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四、建议采纳情况
贵委员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及强化地理标志产业振兴提出宝贵意见,我局将充分研究细化,结合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四川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从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全链条,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努力实现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全面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持续增强,知识产权服务更加优化,有效破解知识产权维权难题,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新格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