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农函〔2021〕2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乡村振兴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提高全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并做好规模生猪养殖场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试点,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眉山市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眉山市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6日

附件

眉山市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和经

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场的选址与布局、猪场构筑、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投入品管理、档案管理、经营管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年出栏500头及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种猪场和仔猪繁育场参照执行。

第四条选址与布局

(一)选址不得位于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内,且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区域。

(二)用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利用规划。

(三)选址应距离居民聚集区和主要交通干线、其他畜禽养殖场及屠宰加工、交易场所有足够的生物安全距离。如因选址条件受限于邻近周边特殊地理环境因素的,必须相应设置安全严密的遮挡隔离防控措施。

(四)猪场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供电稳定。

(五)猪场地形开阔、通风较好,没有地质安全隐患。

(六)猪场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可采取隔离多点分区布局,后备舍、公猪舍、空怀母猪配种舍、妊娠母猪舍、分娩母猪舍、保育仔猪舍和生长育肥舍应结合地形、风向,按生产流程合理排列。

(七)场内道路净道与污道分开,不交叉混用。

第五条猪场构筑

(一)猪场占地面积符合生猪养殖需要,鼓励采用楼层式猪舍。

(二)猪舍应采用混凝土、砖混、轻钢结构,采用全封闭式猪舍。根据功能不同可区分为后备舍、公猪舍、空怀舍、妊娠舍、哺乳舍、保育舍、育肥舍,内部结构要按照生产规模和生产节律分成相对独立的单元,进风、排风独立运行。

(三)猪场建筑应坚固耐用、节能环保,采用适当的建筑材料、适宜的猪舍建筑形式、猪舍朝向及门窗设计合理。

(四)各类猪舍面积及各舍栏位数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五)猪舍应配备自动饮水、机械化自动饲喂设备、通风换气设备、防暑降温设备、供热保暖设备、采光照明设备、防疫及清洁消毒设备、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饲养管理

(一)根据本场的生产节律与猪群品种、生产性能、生理阶段及日龄的不同,采用阶段饲养和全进全出饲养工艺。

(二)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不同阶段饲养管理操作技术规程。

(三)种公猪采用单栏饲养,空怀和妊娠母猪采用定位栏或群养栏饲养,分娩和哺乳母猪采用全漏缝哺乳栏饲养,保育猪、生长育肥猪采用小群栏饲养。

(四)种公猪、空怀母猪、妊娠母猪及后备公母猪根据体况膘情采用定量方式饲喂,哺乳仔猪、保育猪、生长育肥猪、哺乳母猪采用自由采食方式饲喂。

(五)根据猪舍内外环境变化和猪群生理需求,合理运行供暖、降温、通风、光照等环境调控设备,使猪舍内环境质量达到GB/T 17824.3规定的参数要求。

(六)生产管理人员日常生产中要细心观察猪群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采食行为和粪尿形态等情况,及时检查各种设备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条疫病防控

(一)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猪场应制定严格的卫生防疫制度、合理的疫苗免疫程序及科学的疫病诊疗流程,实现疫病防治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洗消中心、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通道、更衣消毒室等相关设施完善。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严格消毒,不同猪舍工作人员不得相互串舍。

(四)猪场应采用实体围墙,建立与外界隔绝的防疫隔离带。猪舍外墙完整,有预防鸟害和鼠害设施。

(五)所有入场人员在入场前72小时内严禁接触其他来源的猪只、生猪肉产品及其他偶蹄类动物等。入场前不得在出猪台、污水处理场所、病死猪处理场地等地停留。

(六)猪场兽医室应配备药物、疫苗等储藏设施,并配备足够数量(容积)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设备。

第八条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一)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粪污储存设施应采取防雨、防渗、放漏措施,沼气池、沼液储存池周边应设围栏和警示标志,保证人畜安全。

(三)按照种养平衡原则配套种植土地消纳粪污,优先采取还田进行资源化利用,没有足够土地消纳的应配套建设异位发酵床,禁止粪污直排和二次污染。

(四)猪场应配备生物降解、高温焚化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使病死猪尸体无害化处理达到GB 16548的规定要求。

第九条投入品管理

(一)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应符合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2625号)有关规定,禁止采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二)应按猪生长或生长阶段配制相应的日粮,满足猪不同阶段的营养需要,提高饲养效率。不使用被污染的、霉变的饲料。

(三)采购通过GMP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兽药,禁止使用人用药和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严格按照兽药包装、标签标明的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并建立兽药使用追溯。对于兽用处方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饲料禁抗规定。

第十条档案管理

猪场应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载明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定期对档案记录进行检查汇总和统计。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

(一)猪场应根据实际选择适宜的生产方式,并配备相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制度化管理,按章规范运营。

(二)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生产力,适宜养殖规模为2—4个养殖单元(每个单元为自繁自养50头母猪,年出栏1200头商品猪)。

(三)鼓励发展“公司+农户”的代养合作模式,由公司与农户签订代养合作协议,农户自建圈舍并负责生猪养殖,符合环保要求。公司提供猪苗、饲料、兽药、销售和技术服务,承担防疫主体责任。猪舍适宜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四)租赁经营模式由农户建设圈舍,公司租赁养殖并达到环保要求,农户按照母猪存栏量或肥猪出栏量计收租金,收取固定收益或者保底价浮动收益。

第十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

(一)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从事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其生猪圈舍等建设场所依法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经营者可向所在地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相关登记。

(二)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其地上建(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构)筑物抵押的,该建(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一并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必须足额支付登记的债务履行期限内土地租金。

(三)眉山天府新区管委会乡村振兴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管理办法开展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场认定。

(四)市、县(区)、乡镇按照职能职责加强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场的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眉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表: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场验收评分标准

附表

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场验收评分标准

申请验收单位:验收时间:年月日

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验收)

1.场址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可以验收□

不予验收□

2.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征占用等手续。

3.猪舍采用全封闭设计,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种猪场和仔猪繁育场参照执行。

项目名称

验收内容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满分

得分

扣分原因

一、选址与布局(5分)

(一)选址(5分)

距离居民聚集区和主要交通干线、其它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有足够的生物安全距离,有遮挡隔离措施(5分)。

5

(二)布局(10分)

猪舍建筑质量安全(1分),与环境相融(1分),有实体围墙相隔(1分)。

3

猪场建筑须按功能分为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及无害化处理区(2分),各区之间以实体围墙相隔(1分)。

3

生产区内种猪区和保育、生长育肥区分开(1分)。出猪台与生产区保持严格隔离状态,出猪单向通道(1分)。引种隔离观察舍和病猪隔离治疗舍与生产区保持安全距离(1分)。

3

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道路硬化(1分)。

1

二、设施与设备(35分)

二、设施与设备(35分)

(一)栏舍(15分)

猪舍采用封闭式、单元式设计,各单元之间以实体墙相隔(10分)。

10

猪舍墙体外层能防雨保温隔热,内层能耐酸耐碱防腐,屋顶能承压(3分)。

3

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12平方米栏舍,其中种猪区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5.5平方米栏舍(2分)。

2

(二)生产设施(20分)

每100头母猪至少配备24个产床(4分)。

4

分娩舍、保育舍采用高床式栏舍设计(2分),配备辅助加热设备(2分)。

4

各舍配备有通风换气与温控等设备(5分)。

5

有饲料库房、兽医室等设施设备(2分)。饲料、药物、疫苗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分类分开储藏(1分),储藏标识清晰(1分)。

4

有自动饮水系统(1.5分),自动喂料系统(1.5分)。

3

(三)生物安全设施(20分)

场外建有消洗点(5分)。

5

入场大门设置车辆、人员、物质消毒通道(2.5分),配备有相应设施设备(2.5分)。

5

有预防老鼠、鸟、蚊蝇设施各得1分。

3

生产区入口设有洗浴间,并配备有相应设施。

3

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分)。

4

三、环保要求(30分)

(一)环保设施(20分)

场内有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措施(3分)。

3

采用机械干清粪工艺,得3分,采用人工干清粪或水泡粪工艺,得2分,采用水冲粪,不得分。

3

舍内饮污分离。

1

有储存能力达到6个月以上的猪粪和污水贮存设施(6分),并有防溢流、防渗漏措施(2分)。

8

按照每100头猪建30立方米异位发酵场的标准建有异位发酵场,配套安装喷淋、翻抛等设备。

5

(三)综合利用设施(10分)

有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自有种植基地或协议消纳基地,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或粪污消纳协议,不能提供合同或协议不得分。

5

建有输送管网、田间储存池等沼液利用设施设备。

5

总分

100

得分80分以上为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