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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15-08-13 09: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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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眉山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0〕24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 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眉山城区的占道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眉山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二桥东桥头、南至桃园街、西至经开新区科创药业东围墙、北至科工园科三路,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占道经营是指在指定地点、按规定要求,占用城市人行道或公共场所进行经营的活动。 第四条凡在眉山城区范围内从事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占道经营设置规划,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占道经营设置规划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管理、公安、环保、林业、商务、文化、卫生、规划、工商、质监以及东坡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占道经营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占道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获得占道经营场地使用权的经营业主,需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占道经营业主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占道经营许可证,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占道经营业主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地点、面积、类别规范经营; (二)坚持做到文明、优质、诚信服务; (三)不得妨碍道路交通、行人通行及消防安全; (四)不得使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使用低俗、不文明、含欺诈内容的广告招揽顾客; (五)不得向地面、雨水口乱倒污水、油渍,严禁随地抛洒垃圾,自备垃圾容器; (六)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乱搭棚架; (七)自觉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劝导消费者不高声喧哗,不乱扔垃圾,不影响周边环境; (八)需设置移动店招的,严格执行“一店一招”的规定。 第九条占道经营时间:早市(餐饮)经营时间为8:30以前;夜市(烧烤、夜宵)经营时间夏季为(5月1日—10月31日)19:00以后,冬季(11月1日—4月30日)18:30以后;分时段占道经营时间餐饮为17:30-20:30、自产自销水果为18:00-22:00。 占道经营业主应在收市前完成场地清扫工作,每周对经营场地至少进行两次全面清洗,造成地面严重污染的必须随时清洗;夜市(烧烤、夜宵)经营业主应在室外操作区设置地垫。 第十条占道经营业主应当使用电、气等清洁燃料并配备消烟除尘设施,不得使用原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固硫蜂窝型煤等高污染燃料作业。 第十一条水产、鲜活、肉类等易造成场地污染的项目应进入市场内经营,严格控制上述产品的经营者占道经营。 第十二条批准占道经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后仍需占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占道经营业主应自觉服从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违反占道经营管理相关规定的,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缔占道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占道经营业主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岷东新区、铝硅产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开新区、泡菜城,以及各区县(不含东坡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2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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