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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办法的通知 | |||||||||||||||||||||||||||||||||||||||||||||||||||||||||||||||||||||||||||||||||||||||||||||||||||||||||||||||||||||||||||||||||||||||||||||||||||||||||||||||
2016-10-20 1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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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办法》已经市三届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眉山市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民营企业走可持续的现代企业发展道路,全面提升民营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产权结构向股份化转变、企业决策向民主化转变、企业班子向职业化转变、企业经营向规模化转变、融资渠道向多元化转变、员工管理向人性化转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鼓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在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条 按照“坚持企业自主,遵循市场规律,加强分类引导”的原则。对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鼓励资金。 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受到国家、省、市表扬的,分别给予企业鼓励资金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每三年进行复审,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称号。 第六条 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享有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同等的扶优政策。 第七条 成功申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需要贷款担保的,可向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信贷担保,适当提高对其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第八条 成功申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应急周转资金。 第九条 市、区县人事部门积极帮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所需各类专业人才。 第十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申报条件: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 (二)企业诚实守信经营,无故意拖欠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无偷逃税款、拖欠职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行为; (三)企业近两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申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法人,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一条 以上鼓励资金,税务登记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税务登记在区县的,由市财政承担30%,区县财政承担70%。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应在每年3月30日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的区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附上相关材料;区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会同市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县两级财政兑现鼓励资金。 第十三条 区县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鼓励办法,切实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经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眉山市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评价标准 附件 眉山市民营企业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评价标准
注:本评价标准实行100分制。评价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达标企业;评价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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