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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rsxzf/2020-00061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0-0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全省首例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案件在仁寿县开庭宣判

2月11日上午,仁寿县人民法院首次通过网络庭审依法公开审理了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这是全省首例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2月4日14时许,普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某、邓某和县网格中心主任杨某某等人按照仁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文件要求,根据普宁街道的工作安排,到普宁街道钟坝社区10组荣盛小区外,开展疫情联控工作。廖某某等人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被告人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某向王某表明了自己的工作身份和工作内容后,要求王某将车挪开配合工作。被告人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某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廖某某右脸,妨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公务。廖某某等工作人员将王某控制后,王某仍然不听劝告,用手抓挠廖某某面部,致使其面部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仁寿县公安局将王某当场抓获,并将其刑事拘留。公检法三机关对本案的办理开启绿色通道,县公安局安排业务骨干办理;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并在2月10日上午受案后,下午便经过审查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于2月10日下午受案后,启动疫情相关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并决定由院长承办。

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仁寿县人民法院于2月11日上午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了直播。在庭审中,法官、公诉人在审判庭,被告人在看守所,三方实现“隔空对话”。既保障了庭审顺利进行,也减少了人群聚集,降低了疫情传播风险。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妨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公务,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王某:“在这次全国抗病毒期间,因为我个人的一时冲动,给大家带来了困扰,给国家带来了麻烦,给我自己的家庭也带来了伤害,我请求大家原谅,我错了,我以后再也不犯了,也希望所有的年轻人要以我为戒,不要因为一时冲动给社会带来麻烦,害了自己害了家人。”

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颜毅:“本案是四川省内判处的第一起在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的犯罪,给我们的教育是深刻的,我们政法机关将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法,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严厉惩处,为打赢疫情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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