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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167/2020-00010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0-02-03
 体裁分类 通告  基础分类 公示公告
 服务对象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眉山应对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 2号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规范开展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内各民宿、宾馆、企业、工地等单位须主动配合疫情大走访、大排查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确诊或疑似病例应全力配合有关机构落实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集中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不得歧视或抵制湖北籍等疫区游客或者近期去过疫区的人员。

二、市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在眉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不早于2月17日(农历正月廿四)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由教育部门根据疫情的发展形势另行通知。各单位,包括培训机构在开学前,不得组织补课、答疑、辅导等各类现场聚集性教学活动,提倡上述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网上教学活动。

三、疫情期间,全市所有物业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以外的非本小区人员、车辆,一律不得入内。如有来访人员,由业主当面领进,且须在门卫处实名登记、测量体温确认正常后方可进入。外卖、快递等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小区。

四、市内涉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全面复工、全力生产,当地主管部门“一厂一组”派驻联络员,做好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物流运输、能源要素、资金等方面协调保障。

五、各类交通客运站点、公路服务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积极做好卫生检疫工作,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自觉戴口罩并接受检查,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应及时告知司乘人员并采取防护措施。

六、各类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阻断公路、擅自设卡拦截,造成公路交通网络中断或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等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七、市内经营者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发布虚假广告、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施行。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

为贯彻落实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含农村自办群众性宴席),已经订餐的应立即取消或延期举办。倡议取消家庭聚会等活动

二、暂停农(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严禁非法转运、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2020年1月8日以来所有来自湖北的人员须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并居家观察14天。如果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及时到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四、暂停开放全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暂停开放歌舞娱乐、游戏游艺、网吧、影(剧)院、洗浴、茶楼等娱乐场所;暂停开放A级景区;暂停所有文化、旅游、体育等聚集性活动

五、医院、宾馆、商场、超市(含食品经营店)、农(集)贸市场、加油(加气)站、婴幼儿用品店、药店等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和进出人员等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六、全市旅行社暂停经营活动,不再组团收客,已经组团的一律取消。已经出行的旅游团队,要带好口罩,做好防护,检测体温。如有涉及湖北进入眉山的游客信息,各旅行社和平台公司必须向属地文旅部门报告并抄送眉山市文广旅局。非旅行社组织的散客各自到住宿处属地村(社区)报告自身信息情况。

七、全市各汽车客运站取消客运包车,暂停所有省际客运班线;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只能在市域内运营;客运车、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所有司乘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对不佩戴口罩的乘客予以拒载

八、在城市主要出入口、高速公路口等地设置联防联控检疫点进行体温检测;所有进入人员需佩戴口罩,主动停车配合接受检测,如实回答询问。

九、广大市民应不制造、不听信、不传播不实言论,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十、市民如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需要咨询的事宜,可拨打市政务热线电话:12345。

十一、如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或县(区)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施行。


眉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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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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