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5-00251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11-27 |
| 文 号 | 无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7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商品住房和车位同步预售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购房业主对车位的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车位预测绘报告后,住房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地下机动车车位,购买住房业主自愿选择是否同步购买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捆绑销售。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指标配建机动车车位。配建的机动车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三、车位预售资金应全额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以上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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