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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fgw/2025-00117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公开日期  2025-09-29
 文  号  眉市发改法规规〔2025〕232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9-1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眉市发改法规2025232


市级相关单位(部门),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经、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播电视旅游、行政审批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

为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及全省创新招标投标体制机制1+N”改革配套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强化交易主体治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统筹标前准备工作

1.依法组织招标活动。招标人应提前部署本部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发起的招标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落实项目资金。严格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发布招标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有进度要求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咨询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不适用《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眉府规〔20241号)文件。

2.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和内控制度,将招标文件核心条款、定标原则方法等,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议事决策事项范围,规范流程、决策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情况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管理。

3.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标段,原则上预留给中小企业。招标控制价超过3000万元的施工标段,支持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鼓励招标人优先确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投资项目,价格得分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中小企业予以优惠。招标人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的,中标人为中小微企业的预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至少提高5%,预付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落实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相关政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

4.降低交易担保成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划分标段后,对招标控制价低于400的施工标段、招标控制价低于200的货物标段、招标控制价低于100的服务标段,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优惠待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加快电子保函(保险)系统建设。鼓励招标人建立履约保证金集中担保机制,投标人中标同一招标人多个标段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采用定额担保、增减挂钩担保等方式,通过集中担保资金对中标项目统一进行履约担保。

(二)深化标中跟踪管理

1.做好前后衔接工作。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优化招标方案。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亿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达到1000万元及以的项目,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强、性质特殊、关注度高及项目单位认为有必要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行业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

2.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使用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科学制定招标控制价,合理确定工期。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避免出现排、限制竞争的情形。合同应明确付款方式、履约担保、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重大项目可以引入法律、技术专家审核,确保合法合规、条款清晰,避免后续争议。

3.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并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标结果。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含第三方机构、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4.全面推行评定分离机制。依法保障招标人定标权利,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按照科学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标活动内控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招标人应当根据合理的项目需求和自身实际组织定标,定标过程中不得向中标候选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因素或其他有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附加条件,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

5.畅通投诉质疑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进行下一环节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及投诉受理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

(三)强化标后履约管理

1.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工程建设合同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一致,禁止私下变更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定期检查中标人履约情况,及时在指定发布媒介上公开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

二、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

(一)规范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对各自分工作出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参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二)强化依法诚信投标和履约。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通过挂靠资质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等各类禁止行为。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三)加强异常投标行为监督。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以及重点关注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人员混用、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各类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行政监督部门可邀请社会监督员、行业专家等专业力量,对异常投标行为出具认定建议意见。鼓励招标投标各方主体以及行业专家、社会群众等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投标人的异常投标行为的有效线索,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加强评标委员会管理

(一)规范招标人代表委派。委派代表参加评标是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应当依法保障。招标人选派或委托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当委托本单位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确需委托外部专家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或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中委托担任,且应书面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拟委托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的,被委托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招标人选择招标项目招标人代表,应认真核实该代表人员信息,发现有不符合选派条件的,应及时自查自纠。招标人代表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加大评标进场监督。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应在规定的评标时间到达评标现场,不得在开标阶段进入开标现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提供招标人代表居民身份证、招标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截至开评标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在职证明)和单位同意其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该项目评标的证明等材料,委托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提供与该项目业务关联性材料(执业资格、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证明),经行政监督部门现场核验无误后,方可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选派招标人代表情形的,应当责令重新选派,无法重新选派的应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补抽评标专家予以更换,同时记录不良行为并依法依规处理。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

(三)强化评标专家忠实履职。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和隔夜评标保障,按照一标一评管理要求,对评标专家履职能力实施评价和考核。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开展评标,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退出评标专家库等免予追责。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在非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展评标活动的,招标人可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借用专家并承担主体监管责任,评标专家在借用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常态化开展远程异地评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的,原则上优先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优化远程异地评标调度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根据各地评标机位情况积极开展调度,确保全市每年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主场)项目比例不低于50%。各级公共资源交服务机构在工作日(除场地已满)开放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主动承接全省调度的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及省外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持续推进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加快推进工位式分散评审,除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外的所有项目原则上均采用工位式分散评审方式探索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和人工智能辅助评审。

四、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

(一)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国家机、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代理服务费收取。招标人根据拟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范围、标段划分、开评标次数等,设定固定金额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必要时可在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择部分机构进行二次报价。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招标人支付,也可由中标人支付;要求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鼓励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三)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所监督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的负面行为的认定、录入和异议受理等信用管理工作;对所监督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推送省比选平台公示,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积极组织招标代理职业技能培训、比赛等活动,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五、提升招标投标监管质效

(一)厘清职责权属。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投标指导和协调。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核准事项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对重大项目进行评估督导。

2.经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开标和评标过程、接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开展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和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等工作;依法受理所辖领域的投诉举报负责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弄虚作假、违规评标、违法谈判、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以及合同履行中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上列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核准事项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上列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人,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监督主体的其他行业的招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举报。

3.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操作流程拟订与实施,提升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履职行为规范的管理服务,加强交易平台建设、管理、运营、维护。

4.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园(新)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级进行。

(二)加强多跨协同治理。结合实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行政监督部门每年应对所属行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代理机构履约、招标项目合同履行、人员到岗履职、农民工权益保障、工期进展工程款拨付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况。坚持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信访等信息共享和线索案件移送协调机制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规范接收、高效转办和及时反馈”的闭环机制,依法依规做好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和核查处理。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大职能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证据资料协查力度,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招标投标全流程监管。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贯通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机制。在标前,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审慎设置项目招标文件条件。在标中,严格筛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数据痕迹,监测投标文件雷同等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处置;强化交易场所管理,实时监控异常交易行为,加强物理隔离防范评标干扰。在标后,依托智能监测预警,对高风险单位和人员实施靶向监管,加强对围标串标等案件开展全链条分析,调查处理各方市场主体相关涉案人员。

(四)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探索运用AI功能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管,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探索开标智慧审查、评标智慧辅助、结果智慧核查和标后智慧监管。

(五)严厉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落实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集中公告制度,分行业分领域开展典型案例曝光警示,强震慑教育作用。畅通违法违规行为、市场壁垒线索公开征集渠道,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作用,支持经营主体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

本意见自202510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文件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以此文件要求为准。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眉山市水利局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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