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jxw/2025-00025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公开日期 | 2025-07-24 |
文 号 | 眉经信发〔2025〕26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眉山市级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目录清单的通知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 山 市 财 政 局
关于公布眉山市级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目录清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经信局、财经局,各县(区)经信(科)局、财政局,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经科局、财政局,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决策部署,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四川省级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川经信法规〔2025〕106号)、《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眉市发改价格〔2025〕1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眉山市级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现予以公布。
请涉及保证金项目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规定的内容抓好贯彻落实,下一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涉企保证金项目改革发展变化对目录清单实施动态调整,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眉山市级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3日
附件
眉山市级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或 管理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1 |
投标保证金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 |
履约保证金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3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单一来源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等)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 |
4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5 |
工资保证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现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选择现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 |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现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 |
6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7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
商务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
8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 |
商务部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备用金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
9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
现金或银行担保形式交纳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
10 |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 |
金融监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险公司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 |
现金形式缴存 |
保险公司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本)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银行 |
保险公司在清算时用来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可动用资本保证金。 |
11 |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证金 |
金融监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选择缴存保证金的,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证金 |
现金形式缴存 |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以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并自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协议存款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 |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在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险以及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动用保证金,并应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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