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wfwglj/2025-00020 | 发布机构 |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5-08 |
文 号 | 眉政管规〔2025〕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加强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精神,为加强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切实保障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管理机构及形式
(一)眉山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县(区)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进场交易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及现金保证金的代收代退等工作。
(二)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现金方式(含银行转账、网银)及电子保函(保险)等非现金方式,现金投标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电子保函(保险)等非现金方式,与现金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与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已完成对接的银行转账、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申请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线上缴纳。
(一)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到指定账户。
(二)采用电子保函(保险)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完成电子保函(保险)的申请。投标人电子保函(保险)的费用必须从其基本账户缴纳。
(三)投标保证金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以投标人名义提交,联合体投标的,应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同等约束力。投标人应及时通过交易平台查询确认到账且有效,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系统将出现异常显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三、现金保证金正常退还程序
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将保证金退还至原缴纳账户。其利息按照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将利息划拨至投标保证金的原缴纳账户,利息收入需依法纳税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一)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且招标人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暂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缴纳账户。
(二)中标候选人第二、三名。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15日,且招标人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暂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缴纳账户。
(三)中标人。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上传与项目(标段)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原件)及盖有合同备案章页(原件)的扫描件后,由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缴纳账户。
(四)实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方式,且招标人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暂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由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缴纳账户;中标候选人中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定标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退还至原缴纳账户;中标人通过交易平台上传与项目(标段)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原件)及盖有合同备案章页(原件)的扫描件后,由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缴纳账户。
四、现金保证金非正常退还程序
(一)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正处于调查处理期间,招标人应及时书面(招标监督部门处理意见作为附件)通知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暂不予退还。如需退还保证金,招标人应书面(招标监督部门处理意见作为附件)通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缴纳账户。
(二)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须在正常退还程序启动之前书面告知交易中心。若投标人向交易中心书面表达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的,由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缴纳账户。
(三)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缴纳保证金、未通过规定方式缴纳保证金、重复缴纳保证金以及投标人公司名称变更等异常情况退回保证金的,由投标人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交易中心手工退还。
(四)中止和终止招标投标项目的,由招标人在交易平台提出投标保证金退款意见后,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
(五)因招标人或监督部门函请交易中心暂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由交易中心转至招标人,由招标人履行退还或不予退还等手续。
(六)因投标人原因长期未申请退还的保证金,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3〕162号)执行。
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按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采用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由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的书面意见(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意见),将投标保证金转至指定账户;采用电子保函(保险)等非现金方式的,由招标人通过交易平台向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发起索赔,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将投标保证金赔付至指定账户。
六、保险保函的索赔、赔付、追偿
(一)在确保交易平台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逐步开放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供投标人自主选择,交易平台对外公布对接电子保函(保险)接口,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向市交易中心提出对接申请。
(二)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需经过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通过,并具备电子保函(保险)开具能力。
交易中心对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提交的资料确认后,与机构签订电子保函(保险)合作协议,明确运作模式、业务流程、相关权利义务以及保密责任等事项。系统对接完成后经安全检测符合要求方可在我市开展电子保函(保险)业务。
(三)电子保函(保险)费率采用市场化机制,由入驻的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自主确定费率,费率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的标准执行,不得恶意竞争,不得恶意扰乱市场。
(四)通过电子保函(保险)形式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出现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时,招标人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意见向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出具索赔书,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交易中心应为招标人索赔提供必要协助。招标人在收到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赔付后,有义务为赔付机构对投标人追偿提供合理帮助。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未按相关协议履行赔付义务,交易中心可对其采取暂停合作、终止合作等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该机构监管部门,同时抄送省交易中心和其他市州交易中心。招标人对赔付机构提出的合理性帮助拒绝或者长期不予受理的,交易中心可函请其主管部门处理。
(五)因招标人或监督部门函请交易中心暂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所涉及的电子保函(保险),由交易中心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相关电子保函(保险)信息移交招标人,由招标人决定是否索赔。
七、保证金账户管理
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保密管理工作,所有涉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投标保证金的保密规定。交易中心应与合作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交易中心、合作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和软件开发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证金的收讫、到账确认、退回以及保证金专户信息的保密等工作,各银行指定专人负责在一体化平台中的账务处理。
八、附则
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及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印发之前,已与市交易中心签订电子保函(保险)合作协议的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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