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ajj/2024-00052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4-09-27 |
文 号 | 无 | 公文种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4-09-27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眉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2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具体按照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予以认定。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眉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也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向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事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内容等。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负责统一制定举报公示牌标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督促本地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在员工出入、人员密集场所等醒目位置设置固定举报公示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重大事故隐患举报。
第七条 市直管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在便民服务中心、宣传栏等醒目位置设置固定举报公示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大事故隐患举报。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办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眉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举报平台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举报信息后,应当进行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对当日受理举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初判符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交由市安办牵头核查。
第九条 市安办应当会同重大事故隐患所涉及的属地政府(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直管园区管委会)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举报事项进行现场核查,从举报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经核查属实,符合立案处罚条件的,由市安办移交市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单位)依法查处,市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单位)受理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在查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安办将查处结果通报属地政府(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直管园区管委会)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采取挂牌督办、约谈、考核扣分、工作通报等措施,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要求,形成闭环管理,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地落实。
(一)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重大事故隐患所涉及的属地政府(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直管园区管委会)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销号的,由分管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对重大事故隐患所涉及的属地政府(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直管园区管委会)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后,在第一次整改延展期内仍未完成整改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对重大事故隐患所涉及的属地政府(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直管园区管委会)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后,在第二次整改延展期内仍不能完成整改的,由市安委会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提出组织处理、问责处理建议;
(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目标绩效考评分中单列2分(不折算),作为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考评分值。对举报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每件扣减重大事故隐患所涉及的属地政府(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直管园区管委会)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目标绩效分0.1分(不折算),扣减对应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0.01分(不折算);
(六)市安办每季度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核查属实的举报件数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时,排名前三位的属地政府(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直管园区管委会)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全市安全生产季度工作会议上作检视发言。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因工程技术条件限制、法律法规要求变化等客观因素无法完成整改的,由属地政府(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直管园区管委会)牵头,会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延期整改计划,明确近期可实施的人防、技防措施,按程序报对应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核,并抄送市安办备案,严防隐患演变为事故。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原则。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人,最低奖励5000元,对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万元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20%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多人多次举报同一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标准给予最先举报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三)多人联名举报同一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标准给予奖励,奖金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事项已列入政府管理部门整改计划、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书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已在整改过程中的;
(四)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五)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章 奖励领取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由市安办实施。市安办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眉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资金审批表》,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市安办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规定时间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七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出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安办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根据相应行政处罚收入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承担。举报奖励奖金、举报小程序的运行和维护、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由市安办统一兑现。涉及县(区)财政承担的,由市财政局和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财政局据实结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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