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nyncj/2024-00092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29 |
文 号 | 眉农函〔2024〕85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24-07-17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乡村振兴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已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眉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7日
附件
眉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川农发〔2024〕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
做好生猪产业稳产保供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自2022年2月我市印发《眉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以来,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全市能繁母猪存栏持续稳定在合理区间,生猪产能总体稳定;建立了一大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规模猪场数量保持在900家左右;初步建成生猪全产业链,猪肉市场供应充足的基础不断夯实。根据国省生猪产能调控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原调控方案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生猪产业稳产保供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县(区)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制度,优化“三抓两保”(抓养殖大县、龙头企业、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保规模猪场合理数量)任务,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科学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设定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稳定在正常保有量13.8万头左右。结合各县(区)产业发展现状,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见附件1)。各县(区)能繁母猪季度末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数据为准,非季度末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监测数据测算得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和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恢复产能。三是及时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提醒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恢复至合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适度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时,加强工作力度引导增加产能,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处于红色区间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提醒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饲养。当全市能繁母猪存栏处于红色区间时,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落实市级调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市、县(区)农业农村局积极向相关企业传导信息,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引导暂缓新建扩建猪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市、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针对性采取务实管用的措施,必要时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我市的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最低保有量为0.06万头。当低于最低保有量时,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研判,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稳定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县(区)农业农村局对全市现有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全数备案。《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设定我市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690个以上。各县(区)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县(区)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将年设计出栏育肥猪10000头及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建立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将年设计出栏育肥猪3000头至9999头的规模猪场、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年设计存栏能繁母猪300头及以上的种猪场建立为“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将年设计出栏育肥猪1000头至2999头的规模猪场建立为“眉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县(区)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建立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
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产能调控基地遴选
在坚持业主自愿的原则下,县(区)农业农村局引导区域内养殖场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并在门户网站公告后报农业农村厅备案。(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每月向县(区)及时发送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预警信息。当县(区)能繁母猪存栏量触及黄色区域,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对生猪产能基地发出预警,提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当县(区)能繁母猪存栏量进入红色区域时,应及时启动县(区)调控措施。当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触及黄色区域,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组织相关单位及畜牧业协会会商、指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主动调节产能、提醒部分县(区)及相关企业加强预警引导;当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触及红色区域时,及时启动市级调控措施。市、县(区)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财政支持。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各县(区)最低保有量时,或当全市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以上)3个月及以上时,由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立即研究制定临时调控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市、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和种猪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补贴标准在市、县(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的临时调控方案中明确)。按照《眉山市生猪猪肉市场价格调控预案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猪肉储备调节(因产能调控等政策性因素,导致能繁母猪存栏量预警指标触发的情形除外),稳定生猪基础产能。(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三)强化信贷支持。全市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把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作为重点,在企业增信、信贷资金投向、投量、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支持,不得随意断贷抽贷。持续推进乡村振兴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如生猪活体抵押贷款、产业链版裕农快贷等金融产品,执行惠农政策优惠利率。市、县(区)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要发挥政策性农业担保功能,积极主动为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不高于0.7%。鼓励各县(区)制定贷款贴息奖补政策,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贷款给予贴息。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协助做好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财务规范管理、尽职调查,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相关必要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眉山金融监管分局)
(四)强化保险支持。全面落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养殖保险政策,对挂牌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实现政策性保险全覆盖,加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力度。落实中央奖补育肥猪价格保险,提升保险保障水平。保险公司要根据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生猪存栏、出栏等与生猪保险经营相关的数据,积极探索针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专门保险产品,按照“试点完善、成熟推广”的方式,建立更加精细完备的生猪稳产保供保险体系。进一步优化理赔程序,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要及时足额理赔、应赔尽赔、早赔快赔工作,降低养殖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眉山金融监管分局)
(五)强化环保支持。各县(区)依法依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不得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要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积极指导督促产能调控基地落实相关环保政策,支持产能调控基地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强化土地保障。要加强对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管理,不得随意拆除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的,各县(区)要按照“拆一补一”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同步协调并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保证区域内各级调控基地数量及存栏量的总体稳定。(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强化全产业链发展。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通过撤、停、转、并,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压减场点数量、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屠宰企业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升级改造,与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签订产销协议。聚焦“东坡肘子”“东坡肉”等特色美食,依托链主型大企业建设原料基地、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研发特色产品,推进生猪全产业链发展和品牌化经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八)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各县(区)要重点抓好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严格落实“3+1+1”网格监管排查、消毒灭源、监测预警、调运监管、无害化处置、检疫监管和生物安全管控等措施,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和动物疫病净化场创建中给予重点支持,在各项防疫政策落实中按规定予以倾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开展案件查处、溯源追踪等工作,全力保障产能调控基地生物安全、生产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九)强化调度考核。各县(区)要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要定期调度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县(区)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制度等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若因国省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1:各县(区)能繁母猪和规模场保有量
附件1.1
各县(区)能繁母猪和规模场保有量
县(区) |
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 (万头) |
规模养殖场保有量 (个) |
眉山天府新区 |
0.55 (彭山片区0.048万头、 仁寿片区0.502万头) |
25 |
东坡区 |
3.41 |
240 |
彭山区 |
0.92 (含眉山天府新区0.048万头) |
35 |
仁寿县 |
6.14 (含眉山天府新区0.502万头) |
190 |
洪雅县 |
1.21 |
80 |
丹棱县 |
1.06 |
60 |
青神县 |
1.06 |
60 |
合计 |
13.8 |
690 |
注:各县(区)能繁母猪和规模场保有量每年调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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