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rhmsszxzh/2024-00012 | 发布机构 |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 | 公开日期 | 2024-07-24 |
文 号 | 无 | 公文种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4-07-24 | 有效性 | 有效 |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务依申请公开指引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银办发〔2019〕208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供参阅。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
一、申请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公民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申请表》可以自行下载打印,也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真实、可靠,应该具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为提高办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可能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需信息或文件的名称、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的,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1967943021@qq.com。
(四)需要补正的,以收到补正申请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站“政务公开信息”专栏查阅)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予以答复。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频次或者数量范围的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将从缴费完成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人民银行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办事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务公开办事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二段一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8-38111301,028-38269195
传真号码:028-38111301
通讯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二段一号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620010
电子邮箱地址:1967943021@qq.com。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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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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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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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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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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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其他组织 |
名 称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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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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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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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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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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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府信息情况 |
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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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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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所指的政府信息为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申请表不接受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
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本人(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 年第 号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注:请在收到告知书后填写本回执,并通过传真(028-38111301)或邮寄至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二段一号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2001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196794302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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