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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fgw/2023-00096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公开日期  2023-12-22
 文  号   公文种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3-12-1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及应急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20231)并结合我市储备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和自主轮换相结合的方式。

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申请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审核拟定年度轮换计划会同眉山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下简称农发行市分行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边购边销等方式进行。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上为:稻谷34、散装莱籽油2应急成品粮油每至少轮换1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散装莱籽油达到规定年限的原则上必须进行轮换,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需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批准,同一批储备粮原则上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重度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轻度不宜存的粮食结合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轮换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企业换。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企业轮换的经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于每年11月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各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区)发改局),市属企业报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发改局于每年11月底前审核汇总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拟定轮换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在每年12月底前下达分品种、分企业下达轮换计划。

第九条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除直接收购外,其余购销应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确因政府宏观调控,粮食质量安全等因素需采取邀标、定向及其它方式交易的,须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轮换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一条 入库的级储备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入库的级储备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应为近 期新加工的产品,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二级及以上,储存品质指标 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入库的级储备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 品,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级及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以上标准为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 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储备粮入库。因特殊原因需调

整以上标准的,须报请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每月5日前上报市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各县()发改局、市属企业每月10前汇总上报辖区内市级储备粮轮换完成进度。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方式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宏观调控需要,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延长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进行。质量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托市粮油监测站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数量、质量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入库前需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空仓容验收。未进行空仓罐)容验收的其储存的粮油不能作为市级储备粮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市级储备粮入库时要逐车称量、车检验入库完毕后要逐仓(罐)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出库时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七条 数量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用图表标明测量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在验收中要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抽样用图表标明抽样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检验后要及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承储企业。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农业展银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财政兜底制,计划安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和相关费用、轮换价差亏损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按规定据实拨付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检验费由市财政承担,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严肃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分别或联合责令整改、通报或取消其储备计划。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实行市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市级储备粮的;

(四)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

(六)未轮报轮, “转圈轮换的;

(七)轮入的市级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更换市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储存仓间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重度不宜存、霉变的;

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发改局可以参照本办法,修定本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眉山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眉市发改粮〔202121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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