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3-00202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3-11-22 |
文 号 | 眉建规〔2023〕8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11-22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市燃气行业协会,各液化石油气企业: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眉山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确保配送工作安全平稳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送系统要求
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市燃气行业协会牵头,规范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液化石油气企业配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覆盖,实施送气工身份识别管理,推行配送专用车辆,对配送服务人员及工具车辆明确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落实定位监管;配送人员应对用户提供安装、调试、泄露检查等“随瓶安检”服务。
二、配送车辆要求
(一)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统一购买车辆(含电动三轮车)、人员相关保险。
(二)车身应喷涂统一的颜色、燃气警示标志、企业服务电话,车厢不能为全开放,车厢底部应设有通风孔。
(三)应安装便于将气瓶固定在不同位置的锁紧带;安装限速装置,最高限制行驶速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静电地板胶和静电橡胶拖地带,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配置GPS或北斗定位系统,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四)随车应配备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
(五)各液化石油气企业的配送服务车辆及培训考试合格的配送服务人员进行定人定车管理并报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如有人员和车辆变动,应及时向涉及液化石油气的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备变更。
三、配送服务人员要求
(一)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送气和安检工作,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的人员担任配送服务人员,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二)配送服务人员应参与市燃气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配送服务工作,并定期接受液化石油气企业相关安全教育培训。
(三)应配备专用的个人防护用具和统一的工作服,并按规定佩戴和穿着。
(四)应掌握液化石油气基本常识和安全防护措施,熟知配送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四、配送安全要求
(一)液化石油气企业负责建立配送服务体系,制定并落实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开配送服务热线、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度、配送服务准则和规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液化石油气企业应根据已签订供气合同的用户情况,科学划分配送区域,按需配置配送车辆,并取得市燃气行业协会统一的通行标识,严禁跨区域配送。无通行标识的车辆,不得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
(三)配送人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驾驶证和机动车牌照,不得疲劳驾驶、超载驾驶、超速驾驶,配送前严禁饮酒和服用影响驾驶安全的药物。液化石油气企业是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制定相关奖惩制度,引导配送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四)配送过程中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不得在重要建筑物、人员密集地点、重要办公机关、有明火的场所停放。除因配送需要,装载重瓶的配送车辆不得在居民区、机关、非专用停车场长期停放,且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密闭空间停放,配送完毕后车辆应统一在液化石油气企业指定场所存放。
(五)配送过程中禁止横卧、倒放、叠放或厢体外挂液化石油气气瓶。
(六)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仅可用于车辆所属经营企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不得装载除本企业自有气瓶以外的其他任何货物或气瓶。
五、其他要求
本通知由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1日止。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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