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3-00159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3-09-19 |
文 号 | 眉建规〔2023〕6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09-04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违法行为评价细则》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中违法行为的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16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现将《行政处罚裁量违法行为评价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违法行为情节的认定
(一)对违法行为次数的认定。
1.初次违法。通过信用中国、天眼查、眉山信用管理平台等查询,从立案之日起近两年内在全省范围内首次违反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法律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认定为初次违法。
2.非初次违法。通过信用中国、天眼查、眉山信用管理平台等查询,从立案之日起近两年内在全省范围内有非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认定为非初次违法。
3.非初次违法且两年内曾经有过相同违法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天眼查、眉山信用管理平台等查询,从立案之日起近两年内在全省范围内有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认定为非初次违法且两年内曾经有过相同违法行为。
(二)对及时改正情况的认定。
1.积极改正。在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已经开始进行整改的认定为积极改正(施工前未会同管线单位明确管线安全保护范围,违法行为造成水、电、气等管线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认定为未主动积极予以改正)。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有权机关发现的,以有权机关发现时间为准;违法行为由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以举报时间为准。
2.未主动积极予以改正。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有正当理由未整改到位或违法行为已经无法改正的认定为未主动积极予以改正。
3.责令整改后,拖延或拒不改正。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到位的认定为责令整改后,拖延或拒不改正。
(三)对消除危害后果情况的认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当事人已经开始进行整改,按标准整改到位的认定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施工前未会同管线单位明确管线安全保护范围,违法行为造成水、电、气等管线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认定为未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当事人已经开始进行整改,但未按标准整改到位的认定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施工前未会同管线单位明确管线安全保护范围,违法行为造成水、电、气等管线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认定为未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没有危害后果,或者未主动消除违法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认定为没有危害后果,或者未主动消除违法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四)对配合调查情况的认定。
1.积极配合调查,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同意后在延期时间内配合调查的认定为积极配合调查,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
2.拖延或拒不配合调查。不符合第一种情形的认定为拖延或拒不配合调查。
(五)对立功表现的认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行为人具有认错的主动性,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较大的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经案件办理机关集体讨论认定有立功表现的,认定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二、对社会危害程度评价的认定
(一)对现实危险、危害程度的认定。
1.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不符合下列四种情形的认定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2.扰乱市场秩序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存在串通投标、非法经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违法行为但未造成除当事人以外财产损失的认定为扰乱市场秩序但未造成财产损失。
违反燃气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或城市管理规定等造成环境污染或未造成除当事人以外财产损失的按照上述情形认定。
3.扰乱市场秩序且造成财产损失、安全隐患、质量隐患。
存在招投标、非法经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涉及市场经济的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且造成除当事人以外财产损失、安全隐患、质量隐患的认定为扰乱市场秩序且造成财产损失、安全隐患、质量隐患。
违反燃气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或城市管理规定等造成除当事人以外财产损失、安全隐患、质量隐患等明显损害后果的按照上述情形认定。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造成除当事人以外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
(二)对社会影响程度的认定。
1.未造成社会影响。不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认定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2.有3人以上投诉或举报。有3人以上通过网络反映引起舆论关注或电话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认定为有3人以上投诉或举报。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等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按照上述情形认定。
3.引发群体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5人以上非法集会、游行、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群体事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1000户及6小时以上停水、停电、停气等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或被省级及以上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通报,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为引发群体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对《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情形的认定
(一)及时改正。
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并采取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被发现前或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期限内),行政管理秩序得到了恢复,认定为及时改正。
(二)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违法行为的情节评价,当评价分值A=1时,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当评价分值B=0时,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四)没有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没有产生经济上的收益,认定为没有违法所得。
四、对法条中定额数值式罚款的适用规定
法条中规定了具体的定额罚款数值,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可以不适用《计算规则》,但需要考虑《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等相关情形,若不存在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等相关情形,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本细则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配套使用,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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