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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zjj/2022-00323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2-09-14
 文  号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眉建执催告〔2022〕第Z11—003号)



黄剑夫(身份证号44052**********13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旺达广场·旺达铭苑项目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2022424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建执罚〔2022〕第Z11-006号),要求你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眉山市财政局专户财政非税,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作如下催告,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 缴纳129000拾贰万玖仟圆罚款

2. 缴纳2022年5月9日至今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不超出罚款数额)的罚款129000拾贰万玖仟圆

  罚款及加处罚款缴眉山市财政局专户财政非税,账号:10044746144001000100010,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市分行

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71-16号,联系人:范一丁,联系电话:028-38232508

特此公告


附件:《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建执罚〔2022〕第Z11-006号)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914日  


附件【附件:眉建执罚【2022】第Z11-00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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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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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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