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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zjj/2022-00093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2-04-12
 文  号   公文种类  通告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划定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等相关规范、标准,现将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控制范围按如下规定:

(一)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 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 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其他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等有关规范执行。

三、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五、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上述第三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六、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管道燃气企业应结合管线普查,加密设置燃气管道位置标识和安全警示牌,直线管段位置标志间隔不得大于50米,同时需制定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燃气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七、需要从事地下挖掘、钻探、打桩、敷设管线、顶进、取土以及进行爆破、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应向燃气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是否有地下燃气设施,施工区是否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若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应当与燃气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燃气设施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

八、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安全协议》,要求其按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九、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建设或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企业报告或报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相关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由公安、住建、应急等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查处。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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