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部门文件当前位置: 首页 > 政  策 > 正文
 索 引 号  971045726/szjj/2022-00086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2-04-08
 文  号  眉建发〔2022〕37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4-06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筑强省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建发〔2021110号),以及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千亿产业集群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眉建发〔202225)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

202241日起(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间为准),全市城镇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应当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

(一)政府投资的保障房、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项目,装配率不低于40%,公共建筑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

(二)工业项目装配率不低于80%

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率不低于30%

)因抗震超限、特殊工艺、特殊用途等技术原因无法完全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可适当调整实施标准。

(五)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强化装配式建筑管理

(一)项目设计阶段

1.设计文件中应当包含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相关条文,须明确装配式内容、部位、工艺等。

2.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对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进行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应包含装配式建筑内容,明确装配率等相关指标。不满足建设条件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施工管理阶段

1.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应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列入工程概况。

2.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在证书附件中标注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

3.施工单位应做好进场装配式部品构件的质量把关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做好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安全管理。

(三)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报告应明确项目实际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要求落地落实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科室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项目管理和相关业务指导工作,切实提升全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展质量。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6日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4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