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tfxq/2021-00149 | 发布机构 | 眉山天府新区 | 公开日期 | 2021-10-26 |
文 号 | 天眉管办规〔2021〕26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有效性 | 有效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天府新区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眉山天府新区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完善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预警和应急救助机制,强化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帮扶,坚决防止已脱贫人口返贫、边缘人口致贫,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办法(试行)》等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对象是指:居住在新区范围内的农村家庭(含脱贫攻坚期易地扶贫搬迁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口)。
第三条 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由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乡村振兴部门统筹管理,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 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规模为100万元,纳入每年财政预算,若因满足救助需求确有不足,按《眉山天府新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报批后,据实解决。
第三章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救助对象:
主要用于救助在享受了所有帮扶政策基础上仍存在困难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原则上已纳入或将纳入监测对象。具体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监测范围,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或者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略高于监测范围,但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等情况,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基本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摆脱困境,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如收入来源不稳定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人户、老人户、大病重病户、长期慢性病户、住房破旧户、危房户(限唯一住房)、无房户、在读学生户、单亲家庭和因灾、因突发意外、因市场变化及其他原因等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农户。
第六条 不予救助范围: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法律法规等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安全责任事故(含交通事故)肇事方原则上不给予救助。
(二)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使用范围为现有的行业政策保障以外的个人负担较重部分,已通过相关行业政策保障的部分不得申请风险救助资金。
第七条救助标准:
(一)住房安全救助。唯一住房无安全保障,且住房保障政策不能覆盖的监测对象可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本人改造意愿选择维修加固、拆除重建、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已实施过危房改造政策的监测对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再次变成危房且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风险救助范围。经行业部门鉴定后,C级危房维修补助0.85万元/户,D级危房重建补助2万元/户,以上补助经费为最高限额,费用未达到最高限额的据实申报。
(二)饮水安全救助。对饮水安全存在突出困难的监测对象通过饮水安全提升工程、自来水入户管网改造等方式,开展饮水安全帮扶。已实施过饮水安全政策的监测对象再次出现饮水安全问题的,可再次纳入风险救助范围。
(三)医疗救助。监测对象中因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特殊慢性病或其他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救助)和卫生扶贫救助资金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仍较高,影响基本生活的,超出部分应给予必要救助。县域内住院个人支付住院费用或门诊维持治疗费用单次或全年累计超过2万元的剩余部分,可以申请救助,低于或等于2万元的不纳入救助范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次报销和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当次住院总额的90%。县域外住院低于或等于5万元的不纳入救助范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县域内超过2万元(县域外超过5万元)的剩余部分救助标准: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救助比例50%;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5—10(含)万元,救助比例55%;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10—15(含)万元,救助比例60%;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15—20(含)万元,救助比例65%;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救助比例70%。
(四)教育救助。落实“雨露计划”、助学贷款、助学金等教育政策后因教育支出较大,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结合就读学校年度收费标准,给予每名学生每年0.1—0.5万元的救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
(五)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支持对残疾、失能等存在特殊困难的监测对象实施院坝、入户路等基础设施巩固提升救助和残障人士专用设备救助。
(六)对因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原因收入骤减或刚性支出骤增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监测对象,在实施临时救助等措施后仍存在困难的,给予必要救助。镇(街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认真研究确定申报帮扶意见,相关行业部门共同研究救助金额,原则上一年只能救助一次,且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户。针对有劳动力(含半、弱劳动力)的救助对象,鼓励通过安置临时公益性岗位的方式救助。
第四章使用程序
第八条 申领救助需严格按照本人申请、镇(街道)初审、行业部门复审、乡村振兴局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工作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报《眉山天府新区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及相关佐证资料,报各镇(街道)审核。
(二)镇(街道)初审。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召开党委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困难程度、家庭经济情况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提交相关行业部门。
(三)行业部门复审。根据申请救助类别,由社会事务局、教体文旅局、住建交通局、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局、应急城管局等行业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对象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根据该户收支情况审定救助金额后报乡村振兴局。
(四)乡村振兴局审批。乡村振兴局根据各行业部门报送的审定救助金额,审批汇总。
(五)资金发放。符合申报条件的,从完成审批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一卡通中。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九条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应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镇(街道)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的宣传和受助对象相关信息公示等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财政金融局负责安排财政资金,配合监管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使用等工作;社会事务局、教体文旅局、住建交通局、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局、应急城管局等行业部门负责审核救助对象已享受的救助种类及资金总额,并提出建议救助金额。
第十二条 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群众;不得“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行业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分配、审核、验收工作中,若存在违规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4日生效实施,有效期限5年,后续实施期限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眉山天府新区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眉山天府新区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救助资金
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 住址 |
||||||||
申请救助 类型 |
申请救助金额(万元) |
||||||||
开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卡号 |
|||||||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审核: 审核人: 时间: 年 月 日 |
|||||||||
行业部门复审: 审核人: 时间: 年 月 日 |
|||||||||
部门审定金额(万元) |
|||||||||
乡村振兴局审批: 审核人: 时间: 年 月 日 |
注:1.开户名必须为本人姓名,附银行卡复印件;2.部门审定金额为最终发放金额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