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5452341/2021-00261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1-08-05 |
文 号 | 眉市医保规〔2021〕14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和修订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社事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本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以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贯标工作的通知》精神,为确保全省医保一体化信息平台的顺利上线和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市医保局以《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库(第二版)》(以下简称省“基准库”)为基准,对《眉山市医疗服务价格(2004年版)》以及由发展改革、医保部门出台的相关价格文件进行逐一清理比对,规范和修订了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修订后的《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政策规定
(一)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级立项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省级医保部门负责设立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市(州)医保部门按照省“基准库”项目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公立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设置项目和收费,如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按现行规定向同级医保部门申报,经初审转报省医保局正式批准后才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1.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健全定(调)价程序,合理制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含服务项目、内容、价格等相关信息),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将公示情况、定(调)价项目价格及执行时间等相关内容,书面报市县(区)医保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2.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精神,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所列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所有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将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内容,书面报市县(区)医保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级定价管理
眉山市医保局制定和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核定的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标准,允许下浮。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要求,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二级甲等为基准,原则上三级乙等、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20%,二级乙等、二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在基准价基础上下浮10%、20%,价格尾数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到角。三级、二级和未评等级的公立医疗机构分别执行二甲、二乙以下价格。
(四)单独计价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
凡《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中各级各类“说明”和“除外内容”中未明确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收费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零加成,即按照实际采购价销售。
二、本次规范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分类说明、计价说明,凡是与《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库(第二版)》不一致的,修正为完全一致。
(二)因修改项目要素,如项目内涵、计价单位、说明等,对价格影响不是特别大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三)因修改项目要素,如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等不一致无法映射原价格,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价格。
(四)《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中未标注服务价格的项目(放开和特需项目除外),属我市医疗机构暂未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各公立医疗机构有能力或有技术开展此类项目,可按规定向属地医疗保障局申请,经县(区)医保局初审后报市医保局制定价格。市直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医保局申请。
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一)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认真执行本通知印发的《眉山市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所列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不得自立或分解医疗服务项目,重复收费,不得在无项目编码情形下收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得参照其他市(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收费。
(二)开展医疗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全市医疗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收费地点以公示牌、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等多种形式公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三)实行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制度。全市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发生的费用,必须按照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向住院患者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清单必须按照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编码开列。患者对“清单”所列项目和金额有疑虑的,医疗机构必须作出明确答复。患者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凡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或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和举报。
四、其他事项
(一)《眉山市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所列医疗服务项目,并非医保报销目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标准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此次修订医疗服务项目繁多,专业性强,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医保局,以便修订和调整。
(三)本通知从2021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04年发布的《眉山市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原眉山市物价局、眉山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不再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附件)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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