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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298/2021-00068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1-04-23
 文  号  眉建发〔2021〕58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3-29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现

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329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为推进实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方便企业办事、利企便民,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一)事项范围。我局对社会公开公示的《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证明事项。

(二)对象范围。申请人在申办《目录》中事项时,可自主选择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被列入信用中国(四川)企业或个人黑名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不良信用记录完成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证明。

  1. 实施方式

  2. 我局制订统一格式文本《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许可条件、材料要求和承诺方式、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以及行政机关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权力等申请方应予知晓的信息。

  3. 《告知承诺书》通过市政务中心窗口、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供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三)申请人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我局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在受理办理过程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证明。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接件工作人员应主动向申请人出示本工作规程,指导申请人进行自主选择适用。申请人对《告知承诺书》内容有疑问的,接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解释。申请人选择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应认真阅读并填写《告知承诺书》,并会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通过现场或线上予以提交。

(二)受理。申请人将填写完备的《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通过线下当场提交或者线上提交电子文档的,接件工作人员应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一次性告知补正、不予受理、予以受理办理等决定。

(三)事中撤回。申请人在我局予以受理后、作出行政决定前,有合理理由要求撤回承诺申请的,应予以同意;申请人如需继续办理申请事项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四)办结发证。及时审查核实申请材料,按照有关授权和规定程序,依法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四、公开公示

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由接件单位通过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等渠道,将告知承诺书依法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监管核查

各科室(单位)通过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勘察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积极推动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进行管理。通过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和通报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承诺失信联合惩戒。

附件:1.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

目录

2.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docx
附件【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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