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5452341/2021-00038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1-02-10 |
文 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局,市直属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混合检测项目(5混1、10混1)按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不区分医院等级收费,且为公立医院最高限价(详见附件1),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
其余相关事项按《通知》执行。
附件:1.眉山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价格项目表
2.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附件【附件1眉山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价格项目表.docx】 附件【附件2:川医保规〔2021〕7号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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