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5452341/2021-00007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0-07-27 |
文 号 | 眉市医保规〔2020〕18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07-24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明确住院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医疗保障招采服务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检测工作,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现就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明确住院支付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SAT)检测”项目名称修订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并新增计价说明“每种病原体测定计费一次”。“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项目各要素不变。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的临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编码、名称、内涵等详见附件。
三、附件所列的新冠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价格为我市二级乙等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关于规范调整眉山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眉价综〔2004〕325号)规定的等级进行上下浮动,浮动后对尾数实行“四舍五入”,保留到“元”执行。
四、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将入院前“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住院支付管理,并入当次住院医疗费中按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相关政策结算。“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的医保支付类别为甲类诊疗项目。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核定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眉市医保发〔2020〕14号)和《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内住院人群核酸检测等工作的通知》(眉市医保办发〔2020〕13号)同时废止。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的价格和报销政策为临时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附件:眉山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价格项目表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4日
附件【眉市医保发[2020]18号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明确住院支付政策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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