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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45232345/2020-00030  发布机构  原市数字经济发展局  公开日期  2020-10-20
 文  号   公文种类  其他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行政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工作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眉府发〔2019〕2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行政工作规则是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务实、廉洁高效;工作目标是开放引领,创新发展,不断提升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水平。

第二条实行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报告制度。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数字经济产业扶持政策、数字经济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三条局行政班子由局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局领导组成,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并领导全局行政工作;分管行政工作的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对局长负责,对分管的工作做到依法行政、履职到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全面工作,对局长、分管局领导负责。

第四条实行“AB岗”工作管理制度。局长出访、出差、休假、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休假、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互为“AB岗”的局领导代管。各科室人员按照工作实际确定“AB岗”。

第五条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原则,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工作,并对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安全生产等,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六条实行局领导联系指导县(区)数字经济管理部门、重大数字经济项目工作机制,协调推动数字经济全面发展。

第七条坚持新闻发布制度,局长为全局第一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相关事项。

第八条对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超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做到办前请示、办后汇报。

第三章依法行政

第九条严格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第十条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0日内应报市司法局、市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发布前需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会商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外事港澳台部门。

第十二条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方针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并做好备案和向社会公布等工作。

第四章决策规定

第十三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举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充分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审议。

第十七条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领导向局长报告后协调处理,处理情况向行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督查督办机制,由局办公室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决策后的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未按规定程序、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坚持公开透明,畅通公开渠道。通过机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网络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及时公布新制定的重大政策,并作政策解读。

第二十三条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发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和重要政策、重点工作、重要活动等。

第六章权力监督

第二十四条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重要工作部署。

第二十五条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党代表提案、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六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对应部门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办理市长信(邮)箱分发到市数字经济发展局的相关事项。局主要领导应亲自阅批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涉及的重要事项,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九条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应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局行政会议实行行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行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分管行政工作的局领导参加,主要研究数字经济发展重要业务工作,其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办公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会议须在出席人员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可与党组会议套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应当全程记录,印发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专题会议由局长、分管行政工作的相关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研究不能由领导个人决定又不必提请党组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研究事项涉及其他分管领导的,应征得其他分管领导同意或共同组织召开。

第三十三条提请行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提出或由其他局领导提出报局长审定;会议文件由局长签批。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提交讨论的议题应认真审核,充分听取有关科室意见,做好相应协调工作。议题上会前,由分管局领导召集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不能出席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三十五条行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按照“谁主持、谁签发,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重大事项报局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宣传稿应严格审核,按规定报批后公开。

第三十七条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套会、不陪会,召开全系统性的工作会议实行严格审批,每年年初提前做好会议计划,原则上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无会月、无会日的规定。凡需邀请县(区)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须报经市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门性会议,应提前报市政府审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可视情况邀请分管副市长参加。

第八章公文审批

第三十九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政府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送省级对应部门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凡上级发来的文件,由局办公室按照上级来文处理规定和领导同志分工及时送批,有关领导应及时提出贯彻意见。一般应实行公文当天收、当天办,有关领导原则上应该在1天内作出批示,并及时交办。一般事务性公文可由分管领导签批,重要公文应提交局长签批。

第四十一条各县(区)数字经济发展部门、下属单位报送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审批的公文,原则上由行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告、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统一送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发布的重要决议、向社会公布的重要信息以及向上级报送的重要信息专报等,应由局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以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名义下发的政务类、业务性公文(如业务工作安排),以及一般事务性公文(如会议通知、转发文件)等,原则上可由分管领导审签,重要公文应报局长签发。以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办公室应对公文格式把关,由局长签发。上报省级对应部门及政府绩效考核、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等方面的重要数据、方案等,按市政府要求须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按程序报送。

第四十四条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或发至下级的文件,不再转发。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自行发文或联合相关部门发文,一般不提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公文一般不超过3000字,上报市委、市政府的公文一般不超过2000字。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廉政建设

第四十五条局班子成员应廉洁奉公、秉公用权,严格遵守廉政准则,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严格要求亲属等,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六条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办公用房标准,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坚持艰苦奋斗,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十章纪律作风

第四十七条局班子成员应坚决执行局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任何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局长同意。

第四十八条班子成员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县(区)数字经济发展部门需邀请市数字经济发展局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筹后报局长审定。

第四十九条规范出访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招商引资与项目洽谈等重要活动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根据任务须专项报告、从严审批。出国(境)期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班子成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应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五十一条未经局长批准,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及各类论坛等。班子成员任职期间不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不得以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规范局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

第五十二条严格控制以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名义进行的表扬奖励,表扬奖励对象应向基层一线倾斜。对受表扬奖励单位只发通报,一般不制作奖牌和证书。

第五十三条单位主要领导请假,按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单位分管领导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下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报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下报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报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报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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