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351/2020-00640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20-08-24 |
文 号 | 公文种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同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工作的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对我省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出台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方案为重要督察指标。成都市、泸州市、绵阳市等10个市(州)已以市(州)政府办公厅(室)名义相继印发实施方案。为此,我委牵头草拟了《眉山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41号),我委牵头草拟了《眉山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共38个部门(单位)意见,收到意见建议7条,部分采纳并再次征求意见,此次收到意见建议7条。再次修改完善后,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眉山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目标。建立职责明确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多种方式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形成公正高效的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重点工作。一是健全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二是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三是创新监管机制。
(三)制度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责任落实。三是加强能力建设。四是强化责任追究。
附件:1.眉山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
方案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 3 日
(联系人:林小菊,联系电话:18113660585)
附件1
眉山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41号),进一步推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在全面总结去年工作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建立职责明确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多种方式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形成公正高效的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完善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强化政府对综合监管的组织统筹。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推进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鼓励支持社会监督。
(二)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优化医疗卫生行业要素准入,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
(三)创新系统化综合监管机制。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科学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机制、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改、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建立由负责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卫健委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眉山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负责综合监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建、水利、人民银行、审计、国资、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措施到位、监管到位。
(三)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设立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卫生健康执法职责。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卫生健康综合监管的机构,负责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行政执法、综合监督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业务培训,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市县之间、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打造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执法队伍。
(四)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政务或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违纪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
附件:1-1重点任务分工
1-2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职责分工
附件1-1
重点任务分工
重点任务 |
具体任务 |
负责单位 |
健全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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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的领导 |
1.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
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
2.全面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党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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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推动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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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 |
市纪委监委、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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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 主导责任 |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综合监管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
2.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属地化全行业管理;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重点监管。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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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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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 主导责任 |
4.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职责。 |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公 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 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合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 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人行眉山 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等 |
5.对因履职不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职能部门责任。 |
市纪委监委、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
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 |
1. 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质量安全、行风建设和机构运行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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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推行依法执业承诺制度和自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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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医联体(医共体、医疗集团等)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管理、利益共享和绩效考核等机制,督促医联体内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医疗技术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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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化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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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
1. 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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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应完善自律规范,建立积分管理制度,落实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建立依法执业培训制度,增强会员法律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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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 社会监督 |
1.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和公众健康权益意识。 |
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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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立医疗卫生行业行风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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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四川12320”卫生热线等为支撑,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和监管信息公示制度。 |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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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过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作用和开展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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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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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医疗卫生 行业要素准入 |
1.加快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进审批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实现审批时限再提速。 |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分别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合作局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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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推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
优化医疗卫生 行业要素准入 |
3.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 |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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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稳步推行执业医师区域注册和多机构执业。 |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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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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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标准 |
1. 完善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积极推进市、县(市、区、园区)和院、科两级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各医疗质控中心能力建设,制定专业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考核方案。 |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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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全员参与和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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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推动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 |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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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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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 |
1. 强化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 |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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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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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短缺药品预警监测,健全药品遴选采购、临床应用和综合评价等制度。加强药品购进渠道和储存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市医疗保障局、市教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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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监管(以下简称医疗“三监管”)平台,对临床用药、高值耗材使用等进行实时监管,及时对超常用药进行预警。 |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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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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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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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
1. 加强对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科学建立考核指标体系。 |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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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点监管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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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 |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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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信息公开、内部和第三方审计等制度建设,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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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监管 |
1. 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 |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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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化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管控,落实价格公示制度。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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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 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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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
1. 全面建立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 |
市医疗保障局、眉山银保监分局分别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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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做好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监管和医疗费用管控。 |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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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推进医保智能监控,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 |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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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将违规违纪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综合惩治。 |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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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共卫生 服务监管 |
1. 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实验室生物安全、妇幼健康、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 |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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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 |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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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积极推动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和单采血浆站接入全省血液安全信息平台,实现血液从采集到使用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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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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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规则》履行相应职责。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估、预警等方面作用。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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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卫生 从业人员监管 |
1. 强化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以及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师电子实名认证情况监管,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监管,严厉打击租借“医师证”及“挂证”等行为。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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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开展警示教育,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将行风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干部任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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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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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处罚情况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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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卫生服务 行业秩序监管 |
1.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巩固部门间联合执法、线索移交、情况通报等制度。 |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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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栏)目和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的监管,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市场监 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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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坚决惩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纪委监委、市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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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坚决惩治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
市医疗保障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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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等。 |
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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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强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严厉打击各类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
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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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
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医疗保障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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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
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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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健康产业监管 |
1. 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 |
市卫生健康委、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眉山银保监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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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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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 |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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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管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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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 |
1. 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 |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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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依法保障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人员权益。 |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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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 |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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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1.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积极开展“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 |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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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 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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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机制 |
1. 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
市卫生健康委、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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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入推进医疗“三监管”,持续优化监管指标和机制,对医疗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精准监管。开展医疗废物等重点领域在线监管。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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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全市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使用。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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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全面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数据和应用系统运行安全。 |
市卫生健康委、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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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完善医疗服务社会信用体系 |
1. 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处罚等信息纳入眉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在信用中国(四川眉山)网站进行公示。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合作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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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贯彻执行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落实医务人员信用记分管理制度。 |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合作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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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评定。 |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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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从打击非法行医等领域入手,逐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推动依法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 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合作 局、人 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 医疗保障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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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 |
1. 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 |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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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充分发挥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村(居)卫生健康专干等作用,筑牢卫生健康综合监督网底。强化属地监管职责,依法开展日常巡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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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
1. 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 |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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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期公开医疗卫生行政许可、处罚、举报投诉及检查、考核评估等信息。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公开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市 经济合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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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 |
将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与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晋升、奖惩等挂钩,与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 |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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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障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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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
严肃查处政府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政务或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违纪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 |
市卫生健康委、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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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强化法律规章和标准宣传贯彻实施 |
1. 按照职责权限,开展推动医疗卫生领域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
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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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强对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组织制定本市相关专业标准。 |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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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探索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的标准化发展。 |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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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
1. 做好卫生健康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整合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职业健康等监督执法职能和队伍,设立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卫生健康执法职责。 |
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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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卫生健康综合监管的机构,负责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
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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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综合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 |
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发 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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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推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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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 |
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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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强化业务培训,严肃风纪风貌,建设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执法队伍。 |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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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引导 |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解读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具体举措,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 |
附件1-2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负责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医疗卫生行业部门切实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审计监督。
经济合作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负责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广告、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政策,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有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照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国资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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