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部门文件当前位置: 首页 > 政  策 > 正文
 索 引 号  45232345/2020-00020  发布机构  原市数字经济发展局  公开日期  2020-08-03
 文  号   公文种类  其他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数字经济发展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市长热线、市长信箱、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第二条信访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

第三条局主要领导应阅批重要信访件、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分管领导应阅批分管领域的信访件,接待业务管理范围内的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应当全面掌握信访情况,阅批所有信访件,督办重要信访事项,负责向主要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汇报信访处理结果,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信访事项,负责机关信访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局机关信访工作台帐,包括拆阅、接访、登记、呈报、交办、查办、转办、催办、回复、统计、存档等事项。各业务科室根据科室工作职责,负责涉及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的接待、调查处理、回复信访人、向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等工作。

第五条信访工作实行“六个流程”工作程序,即:办公室受理—按工作职责交办业务科室—业务科室承办—承办结果报批(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回复—办公室归档。

第六条业务科室接件后,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信访件。如信访事项主要发生在县(区)的,可协调县(区)业务部门主办,该科室负责指导、督办。

第七条受理信访后,根据“四个当天”制度,当日开始启动办理。一般信访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的信访事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所有信访事项均应做到案结事了。

第九条在信访办理过程中,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群众来信由办公室落实专人收拆,不得丢失和泄露,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相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十一条信访材料、信访登记簿要妥善保管,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查看,不得在外随意谈论信访情况,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复印。

第十二条查阅信访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不得让他人随意复印或抄录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群众要求查询信访处理情况时,必须确认是此件的信访举报人,方予答复。

第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4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