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415454/2020-00006 | 发布机构 | 原市金融工作局 | 公开日期 | 2020-04-22 |
文 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金融服务中心关于成立眉山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眉山市金融服务中心
关于成立眉山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通 知
眉山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县金融局(中心)、各有关地方金融组织: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地方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需求,促进全市地方金融业和谐稳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眉山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市金调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成人员
主 任:刘桠萍 市金融服务中心普惠金融服务科科长
副主任:刘 建 东坡区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
殷 泓 眉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 员:周 莉 市金融服务中心准金融机构服务科负责人
李书毅 市金融工作局地方金融稳定科负责人
吴 东 眉山环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洪波 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二、办公地址及电话
办公地址1: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二段116号,办公电话:028-38268102。
办公地址2:眉州大道西一段85号,办公电话:028-35010607。
三、工作任务
市金调委在市金融服务中心领导、市司法局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调解因小贷、担保、典当、交易所、民间借贷等涉金融类业务引发的投诉和事务纠纷;面向社会公众提供金融知识咨询、开展金融知识普法宣传教育等服务;为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统计上报相关数据信息。
四、调解程序
(一)受理调解。金融纠纷调解按照自愿原则,由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主要受理金融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人民法院委托委派调解的、信访部门等移交调解的纠纷,但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指派调解员。市金调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开展调解。市金调委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证据、主张和理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引导帮助当事人本着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可能激化的,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调解结果。调解成功的,调解协议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口头协议记入笔录,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根据《四川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办法》规范制作。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金调委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并由金调委出具纠纷调解终止告知书。
(五)调解期限。纠纷调解自金调委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20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六)记录与归档。调解员认真记录调解情况。市金调委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眉山市金融服务中心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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