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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220/2020-00019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0-04-13
 文  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行政审批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区县分中心:

为推进眉山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经过两年的试行,《眉山市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眉财采〔201716号)已到期,眉山市财政局和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重新联合制定了《眉山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市级各部门单位遵照执行,各区县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附件:《眉山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办法》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0330


附件:


眉山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指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眉山市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电子化流程应遵循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监督、管理、协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市本级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的除网上竞价、商场直购、定点采购外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

第六条 眉山市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包括:

眉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由市财政局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眉山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实行数字认证。数字认证证书作为采购人、财政部门、采购中心、供应商进行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的电子认证凭证。

各相关当事人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数字认证证书。

第八条 对参加政府采购电子化的供应商,实行注册制度,并将注册信息与数字认证证书进行绑定。

第三章 采购当事人

第九条 采购人依托管理平台开展以下采购活动。

(一)申请增补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

(二)提交采购计划备案申请(含变更采购方式);

(三)委托代理机构;

(四)采购合同备案;

(五)申请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采购人依托交易平台开展以下采购活动。

(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确认采购文件;

(三)受理并回复供应商询问和质疑;

(四)受理并回复评审委员会的澄清;

(五)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十条 财政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开展以下工作。

(一)审核采购人提交的增补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

(二)备案采购计划(含变更采购方式);

(三)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通过交易平台开展以下工作

(一)确认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二)确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按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计划提供政府采购电子化服务,包括:

(一)受理采购项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编制采购文件;

(三)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更正公告,发售采购文件;

(四)受理并回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五)收退投标保证金;

(六)接收投标(响应)文件;

(七)组织网上开标;

(八)组织网上评审、磋商、谈判、报价;

(九)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更正公告;

(十)采购档案归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包括:

(一)查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更正公告;

(二)查阅、获取采购文件;

(三)网上缴纳保证金(如项目需要);

(四)网上提出询问和质疑,并及时查看采购人或采购中心的回复;

(五)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并加密;

(六)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电子投标(响应);

(七)查看和回复评审委员会的澄清;

(八)按照采购程序进行网上磋商、谈判、报价;

(九)网上接收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交易平台提供的其他功能与服务。

第四章 网上投标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通过交易平台组织采购活动。注册供应商通过交易平台参加网上投标(响应)活动。

允许联合体参与的采购项目,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网上投标(响应),由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牵头方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投标(响应)。

第十五条 网上投标(响应)时间截止,交易平台自动锁定,供应商不能再进行投标(响应)。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投标(响应)无效:

(一)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CA数字证书过期或失效,上传未经签章、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后无法读取的;

(三)投标(响应)文件已上传但未提示上传成功的;

(四)含有计算机病毒等情形导致其投标(响应)文件电子文档无法读取的;

(五)投标(响应)文件不完整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采购文件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五章 网上开标、评标与结果确定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出现下列意外情况,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一)交易平台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二)交易平台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交易平台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电脑病毒发作或交易平台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五)突发停电、网络中断等导致不能正常开展采购活动的;

(六)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十八条 当出现第十七条所列情况时,采购人和采购中心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未到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的,延迟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响应)时间。

(二)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出现意外情况的,可延迟或暂停开标(响应);条件允许的,可采用光盘方式进行开标(响应)。供应商的光盘不能读取或损坏的,交易平台恢复运行电子投标(响应)光盘与上传的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不一致的视为无效投标(响应),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在交易平台的电子评审系统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中心须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结果公告的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须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与备案系统”进行公告,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进行合同备案,当季度结束前将合同信息录入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发布履约验收结果公告。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在项目验收后,应将发票、中标(成交)通知书、履约验收资料等材料提交管理平台申请资金支付,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凭资金支付审批表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负责电子政府采购活动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电子化当事人在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中应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4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787日印发的《眉山市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眉财采〔201716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330印发  


附件【眉财采扫描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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