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298/2019-00252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19-10-14 |
文 号 | 眉建发〔2019〕194号 | 公文种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9-10-09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眉山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噪音在线视频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建发〔2019〕194号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噪音在线视频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眉山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噪音在线视频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9日
眉山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噪声在线视频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噪声监测管理,确保扬尘噪声在线视频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及眉山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噪声在线视频监测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监测点管理
第三条 扬尘噪声监测点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设定,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至少配备安装1台监测设备,监测范围应覆盖整个施工现场和施工车辆主要出入口冲洗区域,与视频监测点相结合。
第四条 监测点位一经设定,不得擅自移动。确因施工原因需移动的,须报备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在线视频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眉山市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在线视频监测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眉山市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在线视频监测一体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施工现场扬尘噪声在线视频监测设备的运行进行监管和实施评价,并实施网络和平台的运行管理。当建筑工地PM10小时浓度均值或噪声超过限值时,采取手机短信推送方式,向PM10浓度或噪声超标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督机构相关责任人推送超标的PM10小时浓度均值和噪声值及处置要求,督促其立即采取降尘、降噪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在平台上进行回复。
第六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所监管的建筑工地扬尘、噪声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建筑工地扬尘、噪声监测工作检查机制,依据平台提供的数据对相关建筑工地实施差异化管理,及时将PM10浓度和噪声超标工程项目调查处置情况在平台上进行回复。
第七条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地扬尘和噪声治理工作的牵头单位,督促扬尘噪声在线视频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督促施工、监理单位确保扬尘噪声在线视频监测设备在施工现场的正常运行,严格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确保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均值和噪声值控制在限值内。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扬尘噪音在线视频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监测设备接入平台申请。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拆除监测设备。
施工单位应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供电,严禁向扬尘监测仪器采样口区域进行喷淋操作,防治人为干扰监测采样,杜绝人为损毁或遮盖设备探头等现象的发生。实时关注施工现场PM10监测数据,当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均值超过限值或噪音值超过限值时,立即采取降尘降噪措施并将降尘降噪处置情况在平台上进行回复,有效管控施工现场扬尘噪音污染。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监督落实扬尘整改措施,对危害扬尘噪声在线视频监测设备安全及干扰监测设备正常工作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
第十条 监测设备供应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规范服务行为,确保建筑工地扬尘噪音监测设备及时准确传输,不得传输虚假扬尘噪音监测数据,不得提供虚假制造计量器相关证书报告,设备维保履职到位每月至少维护保养一次并上传文字图片。
第四章 实施精准管控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均值超过限值时,应及时采取降尘措施,1小时内在平台上进行回复。当相应国控点PM10小时浓度均值小于100μg/m3(含100μg/m3)时,告警阈值为国控值上浮20μg/m3;当相应国控点PM10小时浓度均值大于100μg/m3时,告警阈值为国控值的120﹪。可扣除系统误差20%。
监督机构对PM10小时浓度均值连续2小时超过限值的建设工地,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采取相关降尘措施整改到位,处理结果及时在平台上回复。对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均值高于国控PM10小时浓度均值,且超过200μg/m3的建筑工地,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采取相关降尘措施整改到位,待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均值低于200μg/m3方可复工,处理结果及时在平台上回复。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噪声值超过限值时,应及时采取降噪措施,处理结果及时在平台上进行回复。
对20分钟噪声平均值连续3次超过限值的建设工地,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的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关降噪措施整改到位,处理结果及时在平台上回复。
第五章 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等,对相关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或信用评价扣分。
(一)施工现场PM10小时均值超过限值时,施工单位未及时采取降尘措施,1小时内未在平台上进行回复的。
(二)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均值超过200μg/m3时,施工单位未暂停施工,未采取相关降尘措施,处理结果未在平台上进行回复的。
(三)施工现场PM10小时均值连续2小时超过限值的。
(四)施工现场噪声值超过限值时,施工单位未及时采取降噪措施,1小时内未在平台上进行回复的。
(五)施工现场20分钟噪声平均值连续3次超过限值的。
(六)移动扬尘噪声视频监测点位,未在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的。
(七)故意损毁或遮盖设备探头等人为干扰监测采样的。
(八)对保障扬尘噪声在线视频监测设备工作的电源,人为断电1小时(含1小时)以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当相应国控点PM10小时均值大于300μg/m3时,对施工现场PM10小时均值不做评价。
第十五条 当雨雪、雷电天气或场地风速大于5m/s时,对施工现场噪声值不做评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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