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rsj/2019-00183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19-04-30 |
文 号 | 眉人社发〔2019〕20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9-04-1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眉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人社发〔2019〕20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研究,我局制定了《眉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1日
眉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眉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眉山优才工程’实施方案》《眉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方案》《四川省“天府万人计划”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单位及领办人。
第二章 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资助资金从市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为“眉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领办人提供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工作室设备设施的更新完善,技术创新,论文、著作的出版,开展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等。
第四条 资助资金属政府奖励性资助经费,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凡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其使用遵循服务发展、投资于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三章 资助资金拨付
第五条 资助资金具体标准为:对每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8万元。
第六条 资助资金拨付。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名单后,建设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资助资金申请,提供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委组织部提交划拨资助资金的请示,市委组织部批准后将资助资金划拨至项目建设单位银行账户。
第四章 资助资金监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资助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单独建账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侵占、挪用或私分。
第八条 领办人调离眉山市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领办人职责的,资助资金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领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资格,获得的资助资金依法予以追回。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条 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查。
第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套现骗取、挤占挪用、私分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资助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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