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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zjj/2019-00001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18-03-30
 文  号   公文种类  其他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金象园区、甘眉园区住建局,岷东新区住建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320日     

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行为,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责任,推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包括:

(一)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单独承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法人授权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第四条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本单位有直接劳务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任职(由同一施工企业分多标段实施的项目可认定为同一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遵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第五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应在项目报建前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应认真到岗履职,非备案人员不得替代备案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备案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以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变更,并报原备案单位变更备案。

第七条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单位应立即进行人员变更:

(一)因严重违纪违规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换、暂停执业或注销资格证书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进行现场履职的;

(三)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的;

(四)合法退休的;

(五)与所属企业解除劳务关系的。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业主首要责任,充分行使业主权利,建立考勤制度,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不认真到岗履职、擅自更换备案人员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到岗履职有关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离工作岗位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才能离岗。离岗三天以上的,须具备书面请假手续。在重大危险源、重要施工节点、关键环节(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阶段自查评分、质量验收等)等重要施工时段,原则上不得请假。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核查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

(一)查阅工程相关资料;

(二)现场点名;

(三)询问相关人员;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到岗履职。

(一)一个月内现场带班率低于工作日80%的;

(二)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

(三)重要施工节点、时段,无故不在岗或在岗不履职的;

(四)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连续3次不在岗的;

(五)对项目基本情况、施工过程及自身履职情况不了解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较差,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

第十二条 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视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参加强制学习;

(二)约谈所属企业,责令企业进行撤换;

(三)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四)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涉嫌转包分包或挂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启动立案查处程序:

(一)长期不在岗,不履行管理职责的;

(二)不能提供与相应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的;

(三)不能提供与相应企业的工资关系证明的;

(四)实际管理人员非备案人员,且不能提供与相应企业的固定劳务关系证明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疏于管理,造成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甚至事故的,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二)约谈企业负责人;

(三)责令停工整改;

(四)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立案查处。

十五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相关执业从业人员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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