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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cgj/2018-00335  发布机构  原市城管局  公开日期  2018-10-26
 文  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查制合同审度

查制合同审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减少合同纠纷,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及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九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 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 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 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将合同规定为眉山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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