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wjw/2018-00044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18-03-26 |
文 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眉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回收处置单位不再进行审核备案公示的通知
眉卫发〔2018〕21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前期,我委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眉卫发〔2017〕51号),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处置单位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竣工验收审核备案后,集中挂网在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上,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与回收处置单位签订协议”。现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未被污染废弃瓶(袋)统一回收处理等有关事项的函》的新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对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回收处置单位不再进行资质认定与审核,因此市卫计委不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从即日发文之日起,眉卫发〔2017〕51号文件废止。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管理责任制,加强分类收捡,按塑料类、玻璃类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存放在暂存点,并安排专(兼)职人员统一管理。自行与回收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做好交接登记,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处置,并按照《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要求, 做好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回收处置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附件:1.眉市环函〔2018〕14号
2.国卫办医发〔2017〕30号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眉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0日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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