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收费项目 >> 减税降费 >> 正文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8-05-18 11:14  市税务局 [字号: ] 打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