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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走出去”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17-08-0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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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利润。“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免缴境外国家的所得税。 (二)股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等。 (三)利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等。 (四)特许权使用费。“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含设备租赁),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等。 (五)财产收益。“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财产收益,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 (六)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七)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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