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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发展泡菜产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方面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7-08-09 09:18  市税务局 [字号: ] 打印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含制作泡菜的蔬菜),免缴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缴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或者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含制作泡菜的蔬菜),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缴增值税。

(五)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缴、减缴企业所得税。

(六)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缴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洪雅县农村信用社、丹棱县农村信用社、东坡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收入,在2017年12月31日前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缴印花税。

(十)销售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十一)生产和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等饲料产品,免缴增值税。

(十二)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缴增值税。

(十三)生产销售农膜,免缴增值税。

(十四)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料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五)创办的各类“农家乐”,月营业收入不足3万元的,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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