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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文化立市方面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17-07-3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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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注册,并从事文化产业的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月营业收入不足3万元的,免缴增值税,同时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批发、零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等货物,免缴增值税。 (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四)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缴增值税。 (五)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缴增值税。 (六)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对体育彩票发行收入,免缴增值税。 (八)文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收入,免缴增值税。 (十)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缴增值税。 (十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但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缴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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