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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的单位或个人购买车辆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7-07-31 11:14  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打印

(一)对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缴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车辆,比如: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车辆。

(三)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缴车辆购置税。

(四)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指标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三个车轮的农用三轮车免缴车辆购置税。

(五)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免缴车辆购置税。

(六)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俗称留学回国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可以免缴车辆购置税。

(七)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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