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5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关于眉山在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17-07-31 10:55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
(一)注册登记管理实行“三证合一”、“一证一码”制度,免缴税务登记工本费。 (二)新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到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临时经营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也可以采用网上申报,还可以到税务机关设立的自助办税终端申报纳税或领取发票。 (四)2017年12月31日前,月营业收入不足3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企业,免缴增值税。 (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缴纳还是核定缴纳方式,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免费享受税务机关举办的各类税收政策法规宣传和政策法规知识培训。 (七)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居民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后,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实行查账缴纳,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部分,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对自住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