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眉市发改价费〔2014〕367号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眉山市监察局
眉 山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涉企收费(价格)管理
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市级各相关部门:
根据眉山市减负办《关于印发〈眉山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减负办发〔2014〕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市本级贯彻落实加强涉企收费(价格)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行涉企收费目录管理制度
《眉山市市本级涉企收费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涉企收费“一费制”缴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市发改价费〔2013〕208号)和《关于公布2013年〈眉山市市本级涉企收费目录〉的通知》(眉市发改价费〔2013〕209号)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每年年底统一审核后次年在相关媒体、网站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公布,2014《眉山市市本级涉企收费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于2014年1月对外公布;2014《眉山市市本级涉企收费目录》(经营服务性收费)详见附表1。对部门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项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
二、认真落实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
市级各执收部门每年3月底前要将所有涉企收费(价格)项目、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价格)依据、执收范围、投诉电话、执收单位(机构)名称等按照“醒目、固定、长期、简明、直观、易懂”的原则进行公示。
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涉及的收费,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示;未涉及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收费的,由执收单位在收费窗口(点)公示;服务价格由提供服务的机构在收费窗口(点)公示。
三、加强监督工作,确保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到实处
各执收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涉企收费方面工作长期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和价格的透明度,切实为企业服务。建立健全涉企收费举报制度,监察机关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对相关部门不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乱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监督联系电话: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市监察局举报电话:12388
市财政局举报电话:38166769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38168753
市政务服务中心举报电话:38166130
四、其它
《眉山市市本级涉企收费目录》(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所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基金收入的项目、标准及2013年以来取消、免征、停收、降低等的涉企收费以现有政策为依据。今后有新政策、新规定从其执行。如有出入按原文件执行。
附件:1. 《眉山市市本级(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2014)
2. 2013年以来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 2013年以来免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4. 2013年以来停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5. 2013年以来降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6. 2014年以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 山 市 财 政 局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眉 山 市 监 察 局
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2014年9月19日
附件1
眉山市市本级涉企收费目录(经营服务性)(2014)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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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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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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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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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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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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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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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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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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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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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 川发改价格[2013]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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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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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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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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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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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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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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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的免收房地产转让手续费:1.因政府进行基本建设、拆迁农民原有住房,在其他地方给予住房补偿,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农民;2.新建保障性住房;3.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4.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5.企业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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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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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的0.8%,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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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抵押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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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 川发改价格[2013]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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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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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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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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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贷款金额的0.1%,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由抵押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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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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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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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累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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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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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1995)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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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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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总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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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101万元——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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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总额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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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1001万元——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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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总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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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2001万元——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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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总额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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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5001万元——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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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总额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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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8001万元——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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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总额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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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10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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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总额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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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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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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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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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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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发[2008]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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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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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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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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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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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7]670号、川价函[2007]169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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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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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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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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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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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价费[2008]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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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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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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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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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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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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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函[20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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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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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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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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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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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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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发[2006]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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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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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评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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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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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国土部门确认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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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1994]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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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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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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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器具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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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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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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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3]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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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强制性自愿委托产品质量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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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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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价格[2012]1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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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准和测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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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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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费[2003]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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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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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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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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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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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价格[20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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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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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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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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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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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字非[1992]151号 川财综[200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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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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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缝气瓶检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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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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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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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物价[201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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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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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发[2009]98号、 川发改物价[201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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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80升(含80)以下钢压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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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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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80升以上钢压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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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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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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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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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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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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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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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函[20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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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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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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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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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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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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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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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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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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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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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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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价格[2013]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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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理论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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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人·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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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实习、实验、上机操作、演示教练等内容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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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人·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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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副教授(副高职称)授课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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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元/人·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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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由教授级(正高职称以上)授课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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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人·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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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学课本和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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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成本收取,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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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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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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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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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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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价工[2008]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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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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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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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工业和行政事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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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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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经营服务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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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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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特种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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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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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对低保人员实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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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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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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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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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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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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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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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测财字[2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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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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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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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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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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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测财字[2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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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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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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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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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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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测财字[2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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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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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产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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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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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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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1]94号、财建[200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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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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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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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象预报信息和专项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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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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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科技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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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价格[201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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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候分析和气象资料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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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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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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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技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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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中心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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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价格[201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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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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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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骟割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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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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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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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价费[2007]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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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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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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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载工具消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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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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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舍消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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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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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销售摊位消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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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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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3年以来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城市房屋安全鉴证费
2、房屋鉴证费
二、交通运输部门
3、船舶证明签证费(书)
4、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5、海事调解费
6、船舶停泊费
三、城管执法部门
7、市政设施培偿费(由损坏者直接培偿给管理者,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8、城市绿地园林植物赔偿费(由损坏者直接培偿给管理者,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四、税务部门
9、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0、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11、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2、企业年度检验费
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3、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
1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15、计量授权证书费
4、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附件3
2013年以来免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企业注册登记费
2、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二、国土资源部门(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3、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4、采矿登记费
5、土地登记费
三、公安部门(免征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免征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五、环保部门(免征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
9、环境监测服务费
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免征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
1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七、药监部门(免征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2、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13、GMP认证费
14、GSP认证费
15、药品检验费
16、医疗器械及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附件4
2013年以来停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 水利部门
1、河道采砂管理费
2、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3、水土流失防治费
二、国土资源部门
4、征(土)地管理费
三、公安部门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收,社会化检测机构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附件5
2013年以来降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受理商标注册费,其中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现行的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网上受理商标注册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6
2014年以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经营服务性收费
住建部门
1.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
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
3.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