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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 山 市 财 政 局 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因公电子护照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眉市发改价费〔2012〕274号

市政府外事办: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因公电子护照收费标准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2〕53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川发改物价〔2012〕532号文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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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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