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眉山市东坡区教育局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的通知
各幼儿园: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精神,现对我区幼儿园收费规范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将原“保育费、管理费、公杂费、日常用品消磨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标准为1210元/生·期(寒、暑假期间开放的,假期保教费标准可上浮,但不超过30%)。
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全托幼儿收取)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备案后执行。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省上的相关规定执行。服务性项目统一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全托幼儿收取)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需退(转)园退费的,保教费、住宿费(全托幼儿收取)应按月计退,不足半月按半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五、收取规定的保教费、住宿费(全托幼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后,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发改、教育、财政、监察(纠风)、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公办幼儿园根据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到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七、本通知自2012年春季始执行。原与本通知不符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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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眉山市东坡区教育局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