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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物价局关于征收临时燃料附加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眉价工〔2010〕074号

眉山市物价局

关于征收临时燃料附加费的通知

眉山城区各出租汽车公司: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文件规定,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从2010年7月1日0时起由2.7元/立方米调整为4.0元/立方米。

为减少气价上调对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带来的影响,保持社会稳定,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参照省内部分市州做法,决定自2010年7月6日0时起,在运价以外征收临时燃料附加费,具体标准为1元/车·次。临时燃料附加费征收到新的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政策出台为止。

本次临时燃料附加费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因压缩天然气价格上涨导致营运成本增加的经济补偿,是政府价格调控、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希望各出租汽车公司及驾驶员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促进临时价格调控措施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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