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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眉山市市本级涉企收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眉市发改价费〔2013〕209号

市级各相关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一费制”缴费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的通知》(眉委办〔2013〕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本级实际情况,我们编制了市本级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基金收入的《眉山市市本级涉企收费目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

(一)每年12月份前由眉山市“一费制”缴费服务中心,对部门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基金收入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编制《眉山市市本级涉企收费目录》,于次年1月在相关媒体、网站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公布。

(二)企业办理缴费时,执收部门按照《眉山市市本级涉企收费目录》及《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具收费票据。

(三)企业将执收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在银行缴费后,凭缴费票据回到执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一)各执行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并及时公示具体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等。

(二)公示内容:执收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依据(注明批准机关名称和文号)、收费范围、投诉电话及公示内容核准的日期。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加强涉企收费的监督管理,切实为企业服务,建立健全涉企收费举报制度,对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监督联系电话: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市监察局举报电话:96960

市财政局举报电话:38166769

市政务服务中心举报电话:38166130

四、其它

本《目录》所载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基金收入的项目、标准以现有政策为依据。今后有新政策、新规定从其执行。如有出入按原文件执行。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 山 市 监 察 局

眉 山 市 财 政 局

眉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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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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