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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眉山市中心城区第四批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眉市发改价费函〔2012〕80号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对眉山市中心城区第四批临时停车泊位占道停放费用价格核定的函》(眉城管执法函[2012]79号)收悉。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182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中心城区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函[2008]154号)的规定,现就眉山中心城区第四批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第四批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的区域范围:民和街(湖滨路——裴城路);沙縠巷(商业街口子——三叉路口);正西街(十字口——丁字口);下西街(丁字口——沙縠巷);府街(大南街——小南街);仓房街(小南街——东坡区供电局);赤壁东路(西象桥——一环西路);黄州东街(诗书路——通惠河)。

二、第四批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每车每次2元(在同一停车位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三、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执收部门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行为,物价部门将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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