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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物价局加强培训办班收费管理

发布时间:2013-09-25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一是明确管理权限。国家机关或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有相应培训资质、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市场需要举办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培训,其培训收费按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

二是规范审批行为。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培训费,由举办单位向县组织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三是规范收费行为。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设置培训课时,培训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培训课时。严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非企业组织擅自利用党政机关名义,违反自愿的原则,举办强制性或变相强制性收费培训班。严禁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举办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培训收费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办班培训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一律按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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