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 山 市 财 政 局
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的
通 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发改(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发的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
二、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并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每年5月中旬前按附件要求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并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在线报送年度收费情况。眉山市市本级各收费单位请登录:。
三、规范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省上模式,及时公布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公示,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3号)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 山 市 财 政 局
2015年2月3日
抄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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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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