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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4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 山 市 财 政 局

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的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发改(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发的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

二、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并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每年5月中旬前按附件要求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并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在线报送年度收费情况。眉山市市本级各收费单位请登录:

三、规范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省上模式,及时公布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公示,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3号)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23

 

 

抄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审计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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