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行政规范文件的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彭府发[2014]4号)安排,现将制定的《关于彭山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即日起4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建议的,可通过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向彭山县物价局、彭山县房产管理局提出。
联系人:彭山县物价局:杨志伟,电话:15883348515,电子邮箱:1275317574@qq.com
彭山县房产管理局:尹继东,电话:18990398613,电子邮箱:872900382@qq.com
附:彭山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彭山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性质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别墅、商业用房等非普通住宅小区和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后期物业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物管双方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新建普通住宅物业按约定方式从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区域内保洁服务、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费用。
第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县物价局、县房产管理局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和标准分级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发文。
第五条 房地产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质价相符”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同一物业管理范围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执行同一物业收费标准。
第六条 物业服务成本主要包括: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保险和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公共照明、监控设施、消防、路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化粪池等)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管理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不包含应当由房地产建设单位承担或由水、电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承担或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第七条 房地产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自行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因提供的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其收费标准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可向县物价局、县房产管理局提供相关成本资料和服务内容,单独申请核定。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作为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第八条 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的,其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第十条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依法约定,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可“一事一议”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之前已销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的,在执行期内原则上按合同所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双方认为确有必要调整的,双方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依法协商确定新的收费标准,或由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或续聘物业公司实行后期物业服务价格管理来确定新的收费标准。新开盘销售的普通住宅小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须符合政府指导价规定。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签订的《物业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催收,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依法追收。
第十六条 房地产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物业收费管理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量化服务项目,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擅自提价等形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具体收费标准须抄送县物价局、县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县房管局负责物业服务等级和服务内容的确定和监管,实行定期考评制度,建立企业服务信用记分制。物业服务企业如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等级和内容考评不符合要求,质价不一致,使业主受到损失的,县房管局将依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并予以相应的信用记分处理。对违反价格管理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县物价局将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4年 月起施行,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修订。本办法由县物价局、县房产管理局依各自职权负责解释。